國民法官參審首件酒駕致死案 男子遭判7年2月徒刑

23歲的李姓男子去年酒駕致人死亡遭訴,成為台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審理、評議後,合議庭認定李男不符自首要件,今天依酒駕致死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7年2月,全案可上訴。

23歲的李姓男子去年酒駕致人死亡遭訴,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審理、評議後,北院今天依酒駕致死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7年2月,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23歲的李姓男子去年酒駕致人死亡遭訴,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審理、評議後,北院今天依酒駕致死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7年2月,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李姓男子去年酒駕競速,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發生車禍,造成一人死亡,今年3月間被檢方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成為北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件,由法官林鈺珍、吳玟儒、洪甯雅組成合議庭,北院19日選出6名國民法官、4名備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

北院於19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國民法官於21日宣誓,並由審判長做審前說明程序。合議庭於24日、25日審理、27日評議,今天下午宣判。

李男在審理時認罪,感到懊悔,他因此寫悔過書,自己也抄寫30次經書,希望迴向給死者。辯護人也表示,李男無重大前科,也不是酒駕累犯,本案符合自首要件,犯後有悔意,願持續賠償,希望法官輕判,讓李男早日回歸社會彌補過失。

死者王姓男子的母親指出,李男沒有構成自首要件,且至今仍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希望法官從重量刑。公訴檢察官則認為,李男在犯罪被發覺後才申告自己犯罪,並不構成自首要件,即便構成自首,也不應該減刑,建議判處7年6月至9年徒刑,不應下修刑度,也不應給予緩刑。

北院指出,國民法官法庭依李男自白,稽核檢察提出的各項書證、物證後,認定李男確有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犯行。李男及辯護人雖主張本案有自首之適用,但國民法官法庭綜合員警證述內容及員警密錄器影片暨勘驗筆錄記載,認為李男於肇事現場雖已向員警坦承有酒後駕車並肇事犯行,但員警已依辦案經驗等因素,懷疑李男涉案,所以縱使李男坦承犯行,與自首要件不符。

判決指出,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李男基於玩樂因素而酒後駕車,以時速近100公里的高速,恣意馳騁在台北市市區道路,撞擊被害人所駕駛的車輛,且未於第一時間救助被害人,致被害人橫遭剝奪寶貴生命,對被害人遺族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之憾事,李男犯罪手段惡性重大,且犯行所生的危害至鉅,本案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的中度偏高領域。

判決表示,李男雖自白犯行,但迄今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邀得宥恕,另外,李男與家人間關係疏離、家庭支持系統稍嫌薄弱,更生可能性稍低,綜合相關因素,本案僅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決李男有期徒刑7年2月。全案可上訴。

北院指出,本案於審理過程中,國民法官對於詢問證人發言踴躍,但因國民法官未曾有任何參與審判經驗,所以在提出問題時,較無法特定、明確或有過早揭露心證的情形,所以審判長依相關規定予以適時提醒,也一併向國民法官解釋打斷問題的緣由,使國民法官得以理解。

編輯:秦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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