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年終評估:「恐龍」與「法盲」的審判和解,當「說故事」作為一種訴訟策略

文:林承慶(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案助理研究員)

今年1月《國民法官法》新制上路,施行以來引來不少熱議,至今國審案件已經參與作成九件判決,包含了五件酒(毒)駕致死案件、三件殺人案件、一件傷害致死案件,其中殺人案件中,則有「單親媽媽殺子案」、「季婦殺夫案」等社會矚目案件。

這些矚目案件的討論,網路上已有許多的媒體投書表示意見,引領社會大眾了解這些矚目個案的案件事實與法律爭點,並對《國民法官法》提出制度性的反省與觀察。另外,10月25日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舉行記者會,針對國民法官制度提出七點建議 [1],希望改善《國民法官法》的制度缺陷,將其重點放置在「檢辯資源不對等」、「量刑辯護策略」與「國民法官多元性」等議題上。

本文將延續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的相關訴求,從司法信賴、訴訟策略、檢辯資源、國民法官組成等面向,以法律文化(legal culture)[2] 的角度重新檢視《國民法官法》的制度意義,並從中反思國民法官的制度改革要如何可能?本文主張,或許法律文化的反省並無法立即提出有效的制度解方,但可以透過法律文化的追尋引領我們思考國民法官制度改革的潛在方向。

恐龍與法盲的審判和解,國民法官制度試圖建立的司法信賴

《國民法官法》第一條的立法理由:「是使自一般國民中抽選產生之國民法官參與訴訟程序,以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換言之,國民法官制度的重要意義在於提升司法透明度,希望透過人民參與審判的方式,來彰顯國民主權的理想。透過「素人法官」參與審判,是期待藉由常民對於「事實認定」的常識性思考,可以納入到重大刑案的審理之中。然而,根本性的問題是為何司法審判會需要一般人民的觀點,也就是立法理由所謂的「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每當有重大的司法案件來臨,專業法官的判決時常引來許多質疑,包含判刑過低、荒謬的事實認定,乃至於批評法官自身的專業能力與人格表現,導致台灣人民對於司法體制的信賴不足,甚至出現了「恐龍法官」的戲稱,表示專業法官的經驗、常識不符合一般國民的法律感情。

另一方面,部分專業法律人則不滿於一般人民對於重大司法判決的評價,反而認為一般國民的法律感情缺乏法治觀念,不具有基礎的法律知識,對於權利義務關係更沒有基本的認識,才導致他們對於司法判決的批評流於非理性的抱怨與攻擊,而非合理公允的司法評價,因而又有了「法盲」的反諷回擊。

似乎,國審程序提供了一個新的契機,讓兩端的群體有了交會的可能。換言之,當「恐龍」與「法盲」一起在法庭上相互合作、共同審判,就有機會找尋彼此對話與理解的空間。

雖然國民法官的制度功能可以讓職業法官更瞭解一般國民的想法,將國民法官的日常生活經驗帶進既有的審判體系,作出更公平正義的司法判決,但是從台灣的法律文化觀之,可以發現國民法官的立法初衷主要在於:國民法官制度是為了促進司法信賴的提升與維護,透過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攜手合作,試圖讓一般人民可以理解司法審判的法庭運作,拯救被「恐龍」拖累與「法盲」誤解的司法形象。

因此,從這個制度意義來看,我們應該思考國民法官制度要作為提升司法信賴的工具,還是真的有利於法官做出更公平正義的司法裁判。

當法庭成為展演舞台:說故事作為一種訴訟策略

一般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並不像美劇的法庭審判場景,可以看到律師與檢察官你來我往的激烈攻防。理由在於,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具有很強的職權主義色彩,主要由裁判機關依職權進行訴訟程序、調查證據,所以法官必須事先瞭解案情,方可善盡職責,以利於審判程序的進行。

另外,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亦採卷證併送制度,也就是檢察官在起訴時,會將被告犯罪的證物、筆錄、卷宗等資料一併移送到審判機關,法官就可以事先瞭解案情,釐清爭點,甚至在審判前就可能形成初步的法院心證。換言之,由於職權主義與卷證併送制度,法官早已看過相關的審判資料,法官僅需在審理期間詢問檢辯雙方對於「資料有無爭執」,往往不需要由檢辯雙方贅述資料內容,「走走程序」即可。

然而,國民法官制度改變了以往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採取卷證不併送主義(起訴狀一本主義),意味著法官在開庭前只會收到起訴書,所有相關的證據、筆錄和卷宗等資料必須等到國民法官法庭組成之後,才能看到審判資料。對於國民法官而言,不會也不需先看資料,所有的卷證資料都必須在法庭上呈現,因此,對於檢察官、辯護律師而言,將大幅改變過去的審判文化。

審判文化的改變,也同時揭示著檢辯雙方在法庭上的攻防方法也要有所因應,而不再只是被動地等待法官詢問資料有無爭執。相反地,檢辯雙方需要主動、積極、密集地向國民法官展示證據,對證據建立完整的事實與法律論述,甚至除了透過論證曉之以理外,也需要藉由故事動之以情,才有機會說服國民法官。

「說故事(storytelling)」作為法學方法,主要是批判性法學理論(批判種族理論、女性主義法學等)運用的方法之一。說故事作為法學方法強調逆/反故事(counter stories)的重要性,強調以弱勢、邊緣群體的法律故事來挑戰並拆解主流的法律敘事,而故事之所以有用,是因為故事比起嚴謹的法律論證更可以打動人心。

有趣的是,在國民法官制度可以看到檢察官擅長使用類比、隱喻,並搭配說故事的方式包裝自己的法律論證,雖然他們的目的不是要透過逆/反故事替弱勢、邊緣群體發聲。比如,新北地院審理的單親媽媽殺子案,檢察官以「永遠的六歲」作為開頭,表達兒童生命法益被剝奪的不可回復性,試圖召喚國民法官的同情共感,強烈指責被告的犯罪行為是天理不容、罪不可赦。

國外的法庭研究亦發現,檢察官對專業法官和常民法官(lay judges)組織證據與法律論述的方式不同,對於常民法官不能用說理(persuasive)的方式呈現證據,而是透過教學(pedagogical)與指導(instructive)的方式對證據進行展示。必要時,需要透過隱喻、類比與故事,聚焦於案件事實的悲劇性與被告的不實品行(untruthful character),而非把力氣花在法律論證。

當然,透過說故事打感情牌的訴訟策略並非是檢察官的「專利」,辯護律師也在訴訟攻防的過程中同步意識到故事的重要性。比如,最近高雄橋頭地院正在審理的首件國民法官案件,辯護律師以「做工的人悲歌」描述被告的出生家庭、職業背景,希望可以有利於被告的量刑辯護與爭取自首減刑的適用。

因此,國民法官制度的施行,開始產生新的審判文化,檢察官、律師不單單只是對個案操作技術性的法律論證,反而需要進一步培養說故事的技藝。

散沙如何聚成塔?檢辯資源不對等與量刑辯護的改革呼聲

今年9月9日,司法院許宗力院長在全國律師聯合會慶祝律師節的場合,針對國民法官制度評論檢察官與辯護律師的訴訟表現。

在許院長的致詞稿提到,「律師傾向單打獨鬥」、「看不出團隊合作跡象,顯得一團散沙」、「如果檢辯實力不對等現象不改善,變成常態,勢必不利於當事人權益保護,有害司法公信力」,導致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發表聲明認為司法院應正視制度規畫之不足。

雖然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澄清,許院長並非批評具體案件中的辯護律師表現,而是感佩律師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努力付出,並承諾積極研議妥適方案,與律師界同仁共同攜手推動國民法官新制,但是檢辯實力不對等的現實卻是國民法官正面臨的制度困境。

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的訴求之一便是要消弭「檢辯不對等」,說明國審案件的辯護律師大部分都是由法扶轉介或指派律師。然而,由於律師辦理國審案件的意願偏低、專業經驗較少,尋覓不易,即便好不容易找到有意願接案的律師後,也往往因臨近第一次開庭行「準備程序」,導致後續庭期時間緊湊,甚至出現有辯護律師在「審理期日」前夕才拿到鑑定報告的狀況發生。

因此,在時間不足的劣勢下,對被告的辯護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相對地,辯護律師面對的則是精銳盡出、國審案件經驗豐富、已長時間投入偵查的檢察官團隊。這般的現實,似乎正呼應許院長的「散沙論」。

然而,散沙要如何聚成塔?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主張律師公會應就國審案件及量刑辯護,提供會員更加完整的教育訓練及資源,同時要求司法院在制度上應在各法院規劃合理的庭期安排,留給辯護律師充分的準備時間,才能盡量避免在「檢辯不對等」的情形下展開審理。

另一方面,司法院亦必須提供合理的資源挹注,比如針對國審案件安排恰當的律師酬金分配、加強法扶功能,像是參考日本設置指定辯護中心的經驗,提升扶助律師的辯護品質。

更重要的是,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指出目前國審案件的審理重點不在於犯罪事實的有罪/無罪爭執,而是「量刑辯護」,這是台灣刑事訴訟制度中較為不足的一環,不論是刑事實務還是法學教育也都缺乏這方面的訓練與意識。換言之,目前作成的9件判決與正在審理中的國審案件,檢辯的攻防焦點都在於科刑,比如是否有自首或情堪憫恕的減刑適用,而檢察官則擅長利用假釋制度說服國民法官提高被告的宣告刑度。

也因為如此,國民法官新制上路以來,社會矚目案件的判刑都比專業法官的判刑來得高、來得重。本來國民法官制度的美意,是希望透過國民法官的加入,引進一般國民的正當法律感情,作出更加公正的判決,但量刑的判斷卻脫離一般民眾的生活經驗,因此如果沒有一套嚴謹公平的量刑程序,將會嚴重影響被告權利,導致其判決結果會有重刑化的趨勢。

國民法官的分層篩選抽樣:多元組成與反歧視的思考

《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3項明確規定:「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換言之,國民法官不應該選任具有歧視偏見的人而做出不公正的裁判。

然而,在制度設計上,要如何達到反歧視的可能?《國民法官法》並未有明確規範可以操作,目前僅有第28條的不附理由拒卻權:「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前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

檢察官與律師透過不附理由拒卻權的行使確實可以排除偏頗的候選國民法官,但要如何判斷候選國民法官帶有主觀性的偏見與歧視並不是件輕易的事。因為在程序上,檢察官與律師僅能在事前檢視「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的填答內容與在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中對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才能判斷誰是不恰當的候選國民法官,進而行使候選國民法官的不附理由拒卻權。

然而,不附理由拒卻權本身可能成為助長歧視的工具。就美國陪審團制的長期實務經驗來看,黑人群體受到不附理由拒卻的比例遠高於白人族群。換言之,在黑人被告的刑事審判,檢察官會於陪審員訊問程序中觀察到候選陪審員的「種族身分」,進而利用不附理由拒卻權將黑人排除在陪審團之外,以利檢察官的刑事追訴。

因此,從美國法的經驗來看,我們反而需要更有效的反歧視規範,避免國民法官的偏見與歧視,造成被告之不利審判。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指出新北地院審理的「季婦殺夫案」,6名國民法官中有5名是男性,僅1名是女性。此一懸殊的比例,是因為一開始被抽出、到庭受選的「候選國民法官」,性別比例即不平均,所以在國民法官的選任上要有分層篩選機制,多元化國民法官的組成。

雖然性別比例並無法直接反映出性別偏見,但是「性別身分」的經驗差異也會影響到國民法官的正當法律感情,因而性別比例的「代表性」應必須被重視,避免候選為國民法官的民眾,過度偏向單一性別。此外,不僅是性別,也應該納入族群(原住民、移工、新住民等)、身心障礙等社會群體分類,理應在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上也要有更多元、更友善的制度設計(障礙者的司法進用,原住民的文化抗辯等)。

國民法官的審判正義:回歸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國民法官法》第104條規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六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之。」今年國民法官制度正式上路,但對於台灣社會仍然是一個試驗性的審判模式,所以立法要求司法院進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評估,並作為未來的修法指引。

在過去,台灣對於人民參與審判的討論有陪審制與參審制的路線之爭,經過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到2020年的立法三讀通過,再到今年新制上路,台灣確立以日本裁判員制為範例的國民法官制度。姑且不去爭執究竟人民參與審判的模式應以陪審、參審還是裁判員制為藍本。但可以確定的是,我們在意的是司法審判要如何符合公平正義,而人民參與審判也就僅是其中一個可行與可欲的方向。

雖然國民法官制度牽涉諸多刑事審判實務的變革,包括國民參與審判、卷證不併送、當事人進行、集中審理等,對審檢辯三方都造成衝擊,也大幅改變台灣的審判文化。但是,審判文化的改變也讓我們必須回過頭來思考國民法官的制度意義,因為《國民法官法》的立法本質不應該是如何促進人民對於司法信賴的提升,而是思考能否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延伸閱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管的範圍有多廣?金額很小也要罰嗎?
《財產申報法》讓政治人物身家公開透明,但申報不實又會怎麼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