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國民黨批判 屏東法官律師夫妻沒有利益迴避 要司法院說明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天根據《民報》報導,屏東地院承審法官陳怡先,在審理縣長選舉官司時,她的先生當縣長周春米的律師,陳沒有迴避,有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令,立委批判法院把法令當塑膠。立委希望司法院能就本案進行調查,並對外界說清楚。周春米則表示,她是被告,尊重法院的職權。

前年九合一大選後,國民黨的屏東縣長候選人蘇清泉以1萬多票之差敗選,蘇清泉質疑選務不公,向屏東地院提出民事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屏東地方法院半年後宣判,合議庭認定中選會、縣選委會沒有違反選罷法規定,部分選務人員的疏忽不影響選舉結果,且周春米無不法行為,當選票數並無不實,判蘇清泉敗訴,駁回請求。

《民報》4月29日報導說接到檢舉,2022年的屏東縣長選舉官司案,一審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1號的案子,承審法官陳怡先審判長,她的夫婿黃偉倫律師曾受僱於縣長周春米。選舉訴訟期間,已就任屏東縣長的周春米,還將屏東縣政府案子給黃偉倫辦,這其中的利益關係,是否影響法院超然中立審理案件?檢舉資料中提醒,承審法官與其中一方當事人曾經的關係,是否應聲請迴避?陳怡先法官仍繼續審理本案,是否有違失?

2022年屏東縣長選舉官司案時間表。圖片設計/佳佳
2022年屏東縣長選舉官司案時間表。圖片設計/佳佳

國民黨立委舉出例子表示,去年初蘇清泉與周春米選舉訴訟期間,已就任屏東縣長的周春米,就屏東縣政府為參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36號請求減少價金案件,委任黃偉倫律師為屏東縣政府訴訟代理人;這減少價金案一審2022年12月19日宣判,二審2023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2023年6月21日宣判。立委表示,陳怡先法官在夫婿接受縣長周春米代表屏東縣政府委任這案件期間,仍擔任周春米與蘇清泉立法委員選舉訴訟的審判長,法官律師配偶與屏東縣政府及周春米利益關係,可能影響超然中立審理案件。

民進黨重新執政後的2018年,為端正政治風氣,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令上說,所謂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第二、三條也規定,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都是公職人員,關係人並且包括公職人員的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屬。

因此,國民黨立委蘇清泉、吳宗憲、羅智強、翁曉玲今天開記者會,國民黨團質疑,依照公職利益衝突迴避法,黃偉倫曾為周春米工作的話,陳怡先便應利益迴避,這是相當嚴重的問題,會讓民眾失去對司法的信任度,要求司法院說明,並查清楚是否由違法之虞。

曾任檢察官的吳宗憲說,對高度政治爭議案件,許多法官能閃就閃,但現在有個合理、合法的迴避理由,陳怡先卻無申請迴避。如果三人關係為報導所指,先不談審理實體有無疏失,但就程序部分,是相當嚴重的問題,司法院如果一再放任這種事情,恐怕會讓人民失去對司法僅存的信任度,司法院應說明。

曾任檢察官的吳宗憲說司法院如果一再放任這種事情,恐怕會讓人民失去對司法僅存的信任度,司法院應說明。圖/陳賜哿攝
曾任檢察官的吳宗憲說司法院如果一再放任這種事情,恐怕會讓人民失去對司法僅存的信任度,司法院應說明。圖/陳賜哿攝
羅智強表示,連利益迴避都懶得迴避,圖的是什麼?可迴避不迴避,更坐實這次選舉的疑雲重重再加一重。圖/陳賜哿攝
羅智強表示,連利益迴避都懶得迴避,圖的是什麼?可迴避不迴避,更坐實這次選舉的疑雲重重再加一重。圖/陳賜哿攝

翁曉玲指出,競選公平、程序正義是民主國家的基本要件,如果競選出了問題瑕疵,在法院審理又無符合程序正義,大家自然會對於選舉的公平性產生質疑。陳怡先基本上就是受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拘束,她的先生同樣受到該法拘束,所以這種情形下,陳怡先應申請迴避。

羅智強表示,連利益迴避都懶得迴避,圖的是什麼?不管是公職利益衝突迴避法還是審理重大案件,這對夫妻跟周春米得關係已經達成申請迴避要件,結果陳怡先不迴避,「刻意走到瓜田去綁鞋帶」,這種行為自然會讓人懷疑是否真的要偷瓜,到底是周春米不演了?還是法官不演了?可迴避不迴避,更坐實這次選舉的疑雲重重再加一重。

蘇清泉則說,之前不知道這段故事,每次都就傻傻出庭,現在才知道法院可以這樣搞,黃偉倫跟周春米關係良好。現在太太當審判長,先生在接屏東縣政府的案子,可以這樣做?

針對這些官司利益衝突問題,屏東縣長周春米人在美國率領恆春民謠藝師團文化交流,今天透過縣府發言人鄞鳳蘭說,蘇清泉提起選舉訴訟中,周春米是被告,屏東法院的承審法官是黃律師太太,尊重屏東地院的職權與決定。且律師黃偉倫13年前在周春米的律師事務所任職,2014年5月離職。鄞鳳蘭說,蘇先生選舉選輸,就說公務人員作票,訴訟打輸,就說法官有問題;否定民意,抹黑選務人員和司法,毫無民主素養。

◎屏東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全文照登
民國113年4月29日報載「王美花案翻版?屏東地院審判長審選舉無效案也未迴避」一文,指本院陳怡先法官於其承審案件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及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情形,與事實不符,茲澄清說明如下:


一、 本院111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蘇清泉對被告周春米提起當選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分案由陳怡先法官擔任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合議庭審理後,於112年5月30日宣判。陳法官之配偶黃偉倫律師雖曾於100年7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間在周春米律師事務所擔任受雇律師,但黃律師自該事務所離職後,自行執業迄今已近10年,與周春米個人及其律師事務所均無媒體報導所稱之「經濟上密切關係」。且陳怡先法官承審上開選舉案件時,黃偉倫律師業已離開周春米律師事務所近9年。而上開當選無效之訴被告周春米之訴訟代理人為楊靖儀律師;被告屏東縣選舉委員會之訴訟代理人為湯瑞科律師。黃律師並未擔任上開案件任何一造之訴訟代理人。故陳怡先法官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2條法官自行迴避之法定事由,更無違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情形。


二、就黃偉倫律師與屏東縣政府之關係亦說明如下:
1.黃偉倫律師早於108年6月21日即受屏東縣政府(時任代表人為潘孟安縣長)委任擔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號「土地徵收」事件之訴訟代理人。嗣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2月24日以110年度上字第2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陳麗 O不服提起再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111年6月30日以111 年度再字第3號裁定再審之訴駁回。嗣該案當事人陳麗O對同一土地徵收事件再起爭訟,黃偉倫律師因而又於112年10月13日、同年12月8日受屏東縣政府委任處理與上開案件有關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1號「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111年度訴字第476號「政府採購法」事件(此兩案件與前述108年度訴字第88號「土地徵收」事件之原告均為陳麗O,為舊案衍生之事件),均非於陳怡先法官審理首開選舉訴訟期間,與本院111年度選字第1 號當選無效之訴無關。
2.屏東縣政府(時任代表人為潘孟安縣長)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減少價金等事件,於111年2月18日即委任黃偉倫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後原告不服判決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36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屏東縣政府於112年4月12日委由黃偉倫律師擔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此屬舊案上訴程序之後續處理,與本院111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之訴亦無關聯。


三、本院陳怡先法官與其配偶黃偉倫律師平日皆忙於各自工作,無暇過問對方事務內容,且本院111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之訴判決前後,陳怡先法官及黃偉倫律師均未因其配偶即本院陳怡先法官就此案件之審判作為或不作為,獲得不相當之訴訟案件委任或其他任何利益,因此自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 條所稱「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之情形,首開報載內容與事實不符,有使社會大眾誤會之疑慮,特此澄清說明如上。


四、又關於蘇清泉立委於立法院記者會中指述陳怡先法官「開庭態度不友善、被抓去罵、證據未予調查」等情,亦均非實情。陳怡先法官承審期間均在公開法庭,秉持公正態度,依法進行訴訟程序。原告蘇清泉聲請調查證據時,因未釋明使合議庭產生有全面驗票之大略心證而遭駁回(仍准許驗票12個投開票所),其餘均已依法進行調查,此於112年3月13日準備期日諭知明確。另因原告未遵期提出書狀,陳法官有當庭諭知並發函促請原告儘速提出,以利訴訟進行。是其就此情節指述開庭態度不友善、被罵等節,誠屬誤會,一併在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