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電子舞弊案 台電求償4百多萬敗訴

高雄檢廉破獲國營事業電子舞弊案,初估5年助上百人作弊,獲利上億,台電向7名作弊考生及吳姓主嫌等14人求償新台幣474萬多元。高雄地院認為台電信譽或社會評價未受損,判決敗訴,可上訴。

高雄檢廉破獲國營事業電子舞弊案,台電向7名作弊考生及吳姓主嫌等14人求償新台幣474萬多元。高雄地院認為台電信譽或社會評價未受損,判決敗訴,可上訴。圖為高雄地方法院暨檢察署聯合辦公大樓。(中央社資料照)
高雄檢廉破獲國營事業電子舞弊案,台電向7名作弊考生及吳姓主嫌等14人求償新台幣474萬多元。高雄地院認為台電信譽或社會評價未受損,判決敗訴,可上訴。圖為高雄地方法院暨檢察署聯合辦公大樓。(中央社資料照)

台電主張,吳姓舞弊集團主嫌等人為謀私利,利用台電對外招考機會,以電子舞弊方式讓7名考生通過錄取資格,侵害台電商譽及社會評價及造成甄試、訓練等費用損失,7名作弊考生與舞弊集團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向14人求償474萬多元。

高雄地方法院經查,台電辦理甄試費用不會因為7名作弊考生而有不同,且在試用期間對7名作弊考生提供薪資、提繳勞健保費用等為法律規定義務,難以認定台電有受損害。

另外,台電甄試簡章內明確約定,甄試錄取後需義務服務一年,若請辭、離職或遭除名而不滿一年者,應賠償訓練期間相關費用,但7名作弊考生服務年限皆逾一年不需賠償。

合議庭認為,求學、求職考試、比賽,甚至國際賽事,皆有應試、參加者採作弊手段,一般人僅不恥考生、參加者品格及道德等,若舉辦考試單位沒有共同參與舞弊,不致降低主辦單位信譽或社會評價,據此判台電敗訴,可上訴。

全案起於40歲吳姓舞弊集團主嫌自民國105年起,先幫助郭姓男子作弊考上台電,再招攬其進入集團負責招攬有意作弊考生、交付回收電子舞弊設備、顧考場、收取舞弊費用等工作;之後再於107年故技重施協助林姓男子考上中鋼,並招攬林姓夫妻加入集團。

高雄地檢署調查中油、中鋼、台電等國營事業舞弊案,發現集團介入至少10次國營事業考試,上榜作弊考生人數初估上百人,若以每人委請作弊費用最少百萬元計算,集團不法獲利初估達上億元以上。吳男等人也遭雄檢起訴,目前仍在審理中。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