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逼車閃大燈超挑釁 不構成「強制罪」原因曝

逼車閃大燈雖挑釁意味濃,但檢察官認強制罪難構成。(圖:彭清仁攝)
逼車閃大燈雖挑釁意味濃,但檢察官認強制罪難構成。(圖:彭清仁攝)

王姓男子開車行駛國道三苗栗造橋路段,遭後方車輛逼車、閃大燈,向國道警方檢舉,並控告後車駕駛吳姓男子強制罪。不過檢察官偵查終結,檢方認為逼車、閃大燈,確實有挑釁意味,但未對王姓男子人車施加有形之暴力,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以不起訴處分結案。(彭清仁報導)

王姓男子向國道警察指控,去年4月15日晚間9點7分至26分,行駛國道三南下苗栗造橋鄉到台中市大甲區路段,遭後方車輛駕駛吳姓男子緊隨逼車,並連續閃遠光燈。王姓男子認為吳姓男子的行為,妨害他正常行駛於國道的權利,除提具行車紀錄器影像向國道警方提出檢舉外,並對吳姓男子提起刑法強制罪告訴。

被告吳姓男子在檢警偵訊中坦承有對前車閃大燈,但辯稱當時閃大燈是因為情緒上來,且距離事發時間過久,不記得是否有緊隨逼車,坦承行政違規,但應未達強制罪之強暴脅迫情形。檢察官勘驗王姓男子行車記錄器畫面,後車確實有閃大燈,但並非一直持續未曾間斷。檢察官認為,被告在過程中,除了逼車閃大燈外,並未對王姓男子的人、車施加有形之暴力,行為實有挑釁意味,王姓男子也認為行車過程受影響。但檢方認為,被告行為尚未到足以表達侵害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等不法目的之意思,與刑法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檢方認為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