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預告修法 港澳入籍10年可甄選志願士兵

國防部預告修法《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內容,大陸地區與港澳居民原本應在台灣設籍滿20年,才可參加志願士兵甄選,如今修法後,港澳居民在台灣只要設籍滿10年即可參加,但大陸地區人士仍需20年。

志願士兵開放由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服替代役、常備兵後備役、替代役備役或其他國民參與甄選,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即可服役。

國防部說明,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港澳居民來台設籍10年後就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現行國軍各志願役班隊,對於港澳居民參加甄選所訂定的設籍年限都是10年,僅志願士兵班隊仍限制為20年,為達到人事管理一致,才決定修法。

另外,為了配合國軍女性後備軍人教育召集政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新增第5條之3:「女子志願志願士兵,經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者,應受後備軍人管理。 」教召雖已在《兵役法》中規定,但為使列管女性志願士兵的法源更為明確,又新增這一條文。

又為使為使軍官、士官及士兵相關權益及規範具一致性,國防部也同步預告修法,增訂志願士兵育嬰留職停薪經全額負擔並繳付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後,得併計退伍除役給與年資,志願士兵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更具保障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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