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線船舶需用金以攜現鈔貨幣為限

財政部關務署修正發布「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除將原本僅規範「新臺幣」部分修正為「船舶需用金」,需用金可包含新臺幣、人民幣、外幣及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以符業者需求及法令規定,並利國際航線運輸業者遵循。 關務署昨(六)日表示,為配合新修正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及中央銀行公告等相關規定,新修正之「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內容除除以上規定外,為因應出境旅客及船機服務人員攜帶已稅物品出口,再入境時避免重複課稅,以符合原訂定出口登記表意旨,因此將「出境旅客/船機服務人員攜帶已稅物品出口登記表」名稱修正為「出境旅客/船機服務人員攜帶擬復運進口物品出口登記表」,以符實際。 此外,本次修正國際航線船舶需用金以攜帶現鈔貨幣為限,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攜帶船舶需用金出入境,若逾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三條所定數額時,應填具「船公司或代理行攜帶船舶需用金登記表」向海關申報辦理,並增訂出入境時應申報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