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船舶船員慢性病總用藥量日數上限放寬 8/1起生效

由於從事遠洋漁業或國際船舶作業之船員,因出海作業時間長,不易由靠岸補給港口接收寄送或取得相關藥品,為使慢性病人病情穩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修正通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廿二條及第廿八條,針對前述船員用藥,得依該次預定出海日數,一次開給一百八十日以下用藥量。

衛福部針對預定出海作業之遠洋漁業或國際航線船舶作業船員,增訂其慢性病用藥之放寬條件、用藥量上限與除外處方藥品等相關規定,於一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廿二條及第廿八條,並自一一三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海員總工會引述,《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廿二條修正條文指出,有特殊情形,經保險人認定者,得依該次預定出海日數開給用藥量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一、病情穩定且長期領取相同方劑;二、預定於一個月內出海作業九十日以上,經出具最近一次預定出海作業相關證明文件;三、處方不包括抗生素、假麻黃素、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之用藥。

此案由中華海員總工會大力推動,符合前述規定之船員就醫時,請主動出示船員身分及出海時間等相關文件,由醫師開立合適藥品,領藥時主動諮詢藥事人員有關海上作業環境之藥品使用方式,並妥善保存藥品,以維護用藥安全與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