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購紅燒蹄膀居然過期10年 衛生局食安處展開稽查

議員表示標示紅燒蹄膀製造日期為102年,居然已經過期10年。 (圖:張文祿攝)
議員表示標示紅燒蹄膀製造日期為102年,居然已經過期10年。 (圖:張文祿攝)

台中市議員江和樹接獲民眾陳情,一名洪姓民眾團購紅燒蹄膀,沒想到團購者發現味道不對,有酸味,趕緊通知購買者不要食用,洪姓民眾仔細一看,標示紅燒蹄膀製造日期為102年,居然已經過期10年,江議員聯繫衛生局食安處,食安處立即展開稽查,食安處秘書蔡文哲表示,查獲逾期食品,依違反食安法可處6萬元到2億元罰鍰,食安處已經派員前往業者所在地稽查、釐清。

(張文祿報導)

台中市議員江和樹表示,洪姓陳情人的朋友煮來吃,發現味道有酸味,趕緊通知不要食用,仔細查看赫然發現紅燒蹄膀是102年製造。江和樹議員團隊前去拿取未拆封的肉品發現,肉品製造的時間甚至在這家食品公司設立登記之前,他擔心如果這批食品當時進貨數量龐大,可能有的已經進到民眾肚子裡。

而根據洪姓陳情人表示,團購業者已經退款,當時團購,他跟朋友一共買了12塊。台中市衛生局食安處蔡文哲秘書表示,衛生局已經啟動稽查人力前往營業處所進行現場稽查,如查獲逾期食品,將依違反食安法,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果是標示問題,也可處4到400萬罰鍰。

台中市法制局指出,民眾如買到過期食品致財產或健康損害,得檢附具體事證,如發票等購買憑證、就醫診斷證明及損害事證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請求賠償,雙方如無法達成協議,可向台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消保官也提醒業者,如因故意或過失致販售過期食品造成多數消費者損害者,除自己商譽受損及刑事責任外,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損害額1倍到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江議員說,肉品製造的時間甚至在這家食品公司設立登記之前。(圖:張文祿攝)
江議員說,肉品製造的時間甚至在這家食品公司設立登記之前。(圖:張文祿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