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績效列評比 考委一度有爭議

中國時報【徐子晴╱台北報導】 考試院院會昨天順利通過考績法修正案,據了解,考績法當初送全院審查時,有部分考試委員對條文中明訂評比團體績效,持反對意見;但因銓敘部對各條文修正的理由和配套方案都一一詳細說明,大部分考委也支持公務員考績改革;最後全院審查迅速凝聚考委共識,在院會順利通過。 考試委員林雅峰透露,全院審查考績法時,「團體績效評比」部份條文爭議最大。有部分考委認為不同公務機關因環境、職務不同,而不能以「團體」來共同評比考績,應予移除。 不過,林雅峰說,法官法中已明訂要將團體績效列入評比,立院審查後也順利通關,現在法官法上路後,也發揮正常淘汰機制。因此她認為,考績法並非首次要以團體績效評比的法律,縱然各機關環境不同,但工作職掌仍有一定的相似性,且公務員考績改革是因應社會期待,以團體績效評比是必要。 考試委員蔡良文也表示,團體績效存在有其必要,尤其應考量團體中的首長,領導能力和行政處理是否得當,以作為團體考績標準,而不應只考量個別公務員考績。他說,在全院審查中,有些考試委員雖有不同意見,但因全部考委都贊同考績法的精神,最後經溝通後,仍是順利達成共識,只花三個小時就完成審查,在昨天院會也順利通過。 考試院於本月十一日進行考績法修正案全院審查,當時有部分考委列舉許多意見。如有考委認為,考績甲等和乙等區分性不高,應取消乙等獎金,增加甲等激勵性;也有考委表示,考績法中未明訂法官考績評定,法官評等應屬監督機制,和為考核公務員工作績效的考績法目的不同,不宜將法官職務評等納入考績法。 銓敘部當時回應,若取消乙等晉級,恐打擊公務員士氣;而未在考績法中明訂法官職務評等規定,是為讓修法更順利,擔心若增定此項條文,恐引發司法院爭議,反而讓考績法再度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