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借名登記返還要繳什麼稅?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說分明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小明在台北市精華地段買了間房,但為了稅務關係將房地借名登記在其友人名下,兩人簽了份借名登記契約。多年後兩人友情生變,小明想把這間房地登記回來自己名下,沒想到友人不同意,這時該怎麼辦?

實務上認為「借名登記」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僅單純允為就該財產出名登記之契約。因其著重於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性質較接近民法之「委任」契約,故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約定,亦即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因此,小明可以終止借名登記關係,準備相關證據後,起訴請該名友人移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

俟取得勝訴判決後,小明拿著勝訴判決準備去地政機關登記時,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呢?

土地法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徵值稅。」

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在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的情形,就「土地」部分,稅捐機關依土地稅法第28條內容,仍會認定屬於土地「移轉」,故仍會課以土地增值稅,惟此種情形,不論土地或建物,都非屬契稅條例所列舉需繳納契稅之情形,故不必繳納契稅。

所以,若為了避稅問題而借名登記,也得將不動產日後過戶回自己名下之土地增值稅問題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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