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新購地設立戶籍 要注意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今(廿五)日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自己於二年內完成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但是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已逾二年尚未有戶籍遷入,是否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應符合以下七項要件,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一、兩年內完成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二、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四、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五、重購地都市土地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百平方公尺;六、出售土地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七、先購後售案件,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

該處提醒,要符合重購退稅要件,戶籍登記為必要條件,請民眾不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皆應於新購房地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將戶籍遷入,逾期將無法申請退稅,所以如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已逾二年尚未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將不得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