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輿掩埋場案落幕!苗縣府未經環評也同意申請 法院判決確定停止開發

反坤輿自救會針對開發案抗爭多時。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反坤輿自救會針對開發案抗爭多時。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坤輿科技公司未經環境評估於苗栗縣造橋鄉設置廢棄物掩埋場,苗栗縣政府也同意坤輿的運轉計畫,當地居民認為縣府怠忽職守,提行政訴訟要求縣府應命坤輿公司停止實施掩埋場的開發行為,一審判准居民勝訴;坤輿公司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坤輿公司2001年12月6日申請設置掩埋場,苗栗縣政府隔年同意設置,因地點位於山坡地,且整體開發面積合計逾2公頃,依法應進行環評,但坤輿公司申請許可時,未實施環評,也未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縣府審查,縣府也未依規定要求坤輿公司實施環評,就同意相關設置文件申請及核備興辦事業計畫書,2020年12月31日同意坤輿公司試運轉計畫申請。

當地居民2021年3月2日以公民告知書敘明掩埋場開發面積逾2公頃,依規定應環評,請求苗栗縣政府要求坤輿公司實施環評送審查,未完成審查前,不得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行為,但縣府至今沒有依法執行。

居民以苗栗縣政府怠於執行職務行為為由,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提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苗栗縣政府應作成命坤輿公司停止掩埋場開發的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當地居民勝訴,苗栗縣府應要求坤輿公司停止開發掩埋場;坤輿公司不服提上訴,最高行認為,提告居民均居住在龍昇村,距離掩埋場址最遠者僅1.53公里,屬於環評法規定的「受害人民」,有權提訴訟。

最高行指出,掩埋場位於山坡地,面積為1萬7958平方公尺,加上聯外道路、水泥建物及周遭土地等,已超過環評規定申請開發位於山坡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依法應辦理環評。

最高行認為,一審已敘明坤輿公司申請許可開發掩埋場時,未實施環評,也沒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苗栗縣政府審查;苗栗縣政府也認為沒有環評必要,就同意相關設置申請、核備興辦事業計畫書、試運轉計畫申請,確實有違誤,居民提告請求有理由而判准,一審判決沒有違誤或違背法令,駁回坤輿公司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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