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大樓大火46死 主嫌黃格格判無期徒刑定讞

高雄市鹽埕區府北路「城中城」大樓在民國110年10月14日凌晨2時發生大火,造成46人死亡,一審依公共危險罪等判處主嫌黃格格無期徒刑,二審改依殺人等罪論處,仍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高雄市鹽埕區府北路「城中城」大樓民國110年10月14日凌晨2時發生火警,造成46人死亡。(中央社資料照)
高雄市鹽埕區府北路「城中城」大樓民國110年10月14日凌晨2時發生火警,造成46人死亡。(中央社資料照)

城中城大樓火災造成46死,高雄地檢署依殺人、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主嫌黃格格。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定,黃格格放火犯行有明顯過失,但無從證據證明黃格格有加害大樓住戶動機,改依公共危險放火罪、過失致死罪論處,並以刑度較重的放火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認為,黃格格主觀能預見大火致住戶傷亡的結果,有間接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因此撤銷原判決過失致死罪部分,改依殺人罪論處。二審認為,黃格格犯行基於間接故意殺人,並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察官、黃格格均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而定讞。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檢察官上訴主張,黃格格犯罪手段及時間,不亞於殘忍的恐怖攻擊行動,應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經量刑鑑定評估有高度再犯風險,難認有教化可能,若未判處死刑,難認妥適,並違反比例原則。

新聞稿指出,黃格格將未完全熄滅的沉香餘燼倒在沙發坐墊,經過一段時間蓄積而引燃火勢,且黃格格驅車離開現場時,火勢尚未引燃,可見犯罪手段及主觀惡性尚非極端殘忍、重大。

最高法院認為,城中城大樓防火避難設施老舊故障、年久失修、長期疏於管理,又因相關權責機關對於大樓安檢管理、救災整備等狀況不良等,以致逃生救災受阻等客觀情形,同屬造成多人死亡重大不幸結果的因素。

最高法院指出,黃格格固然可預見大樓燒燬及傷亡,但此嚴重傷亡結果的發生可能性通常較低,應與蓄意縱火、殘忍殺人等情形有所區隔,犯行也與「情節最重大之罪」有別。

最高法院表示,黃格格經量刑鑑定評估再犯可能性高,若入監服刑後,尚非無改善的可能,審酌黃格格已53歲,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而有悛悔實據,得假釋出獄,縱使假釋出獄已年近80歲,且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依法長達20年,若期間有逾矩情事,尚非不能防範,甚至依法撤銷假釋,令再度入監執行。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也兼顧黃格格的更生改善、復歸、社會安全的維護,罪責相當,檢察官與黃格格的上訴均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