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重點領域高階人才 教育部推企業大學合辦研究學院

行政院會26日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引導企業與大學結合研發能量,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圖:行政院臉書)
行政院會26日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引導企業與大學結合研發能量,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圖:行政院臉書)


行政院會今天(26日)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引導企業與大學結合研發能量,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草案是由研究頂尖的國立大學與研發領先的企業合作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藉由放寬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人才培育及採購事項,讓產業能有效參與產學研發;國立大學可以透過研究學院以8年至12年為期推動創新,擴大延攬人才。

草案重點包括,經相關部會決議公告國家重點領域範圍、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後,符合條件之國立大學以1校設立1研究學院為原則,其中設碩、博士班,以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由教育部、國發會、經濟部、科技部等共同組成審議會,審議研究學院設立、續辦及計畫變更,並可命其停辦。

條例草案規定,國立大學由校務會議授權設置監督會,負責審議研究學院財務績效及備查其制度規章,其中政府代表占3分之1,研究生代表1人,產業代表2人,專任教師代表不得少於3分之1,其餘為校外學者專家。另監督會下設稽核人員,查核研究學院財務、內控及績效。

草案規定,研究學院設置管理會,其中政府代表及產業代表分別占3分之1,其餘為專任教職員。管理會負責擬定營運大方針,並置院長1人,綜理院務及執行管理會決議。研究學院資金以合作企業資金為主,且須高於政府資金額度,國立大學不能從原本的校務基金提供資金予研究學院。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裁示,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開創人才培育新模式,藉由適度鬆綁法規,讓高教制度在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等方面有更多彈性運作空間,企業可以提供資金、講師與研究人員,與國立大學合作,透過產學人員交流,進行知識擴散與技術移轉,並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一方面穩定培育國家重點領域所需的高階技術人才,二方面也讓學術研究帶動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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