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工時上限為何?加班費怎麼算?例假休假如何規範?勞基法基本權益6大Q&A

勞基法基本權益有哪些,你知道嗎?五一勞動節將至,勞工朋友們要具備勞工相關基本知識,才能保障自身工作權益。究竟基本工資2024多少錢?工時上限多少?加班費怎麼算?例假與休息日如何規範?特休又有幾天?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帶你掌握,讀者朋友們不妨趁51勞動節時,健檢自己的工作環境是否合法哦!

Happy young asian businesswoman sitting on her workplace in the office. Young woman working at laptop in the office.
勞基法基本權益你清楚嗎?快趁著勞動節之際,體檢自己的工作環境!(示意圖/Getty Images)

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可以因為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且雇主應全額、定期、直接給付,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賠償費用或違約金。工資的部分,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2024年的基本工資月薪2萬7470元

除了領月薪的正職,不少兼職、打工族是領時薪,2024年基本工資時薪每小時183元。領時薪的讀者朋友,請留意時薪是否高於每小時183元,要是低於該數字,就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21條,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1條第1項等規定,對雇主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改善,應按次處罰。

勞工正常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徵得勞工的同意可延長工時;但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連同正常工時來算,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且每月延長的總工作時數,亦不得超過46小時。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三個月總量管控;但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另規定,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勞工在每七日當中,應有兩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則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的日期,應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如有於周間更動的需要,應與勞工協商合意之外,應謹守「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日」的前提。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除非雇主已徵得勞工同意,把休假日和工作日對調,那麼調移後的原休假日(意即紀念日當日)就算是工作日,勞工在當天出勤工作,就不需要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日」加班的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 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再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勞工「休息日」加班的工資,則依下列標準加給:

  • 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各位或許很好奇,領取加班費之外,加班是否可以補休呢?答案是可以的哦!勞動部解釋,勞工依上述規定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的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至於補休期限,可由勞雇雙方協商;若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那麼未補休的時數,應依延長工時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至於「例假日」則因一例一休,本就強制規定員工放假,倘若出勤就是違法。不過,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也提及,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定有繼續工作的必要,得停止勞工的假期;但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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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是勞動基準法第38條明文規定,提供給勞工的「有薪休假」福利制度。當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休。員工可自由選擇要在哪個工作日,免除出勤義務,無需說明休假理由,雇主不得拒絕或給予任何不利處分;但可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與勞工協商調整。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特休有3日;工作一年以上兩年未滿者,特休有7日;工作兩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特休有10日;工作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特休每年有14日;工作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特休每年有15日;工作十年以上,每一年加給特休1日,加至30日為止。部分雇主可能會誤會,當勞工年資滿半年時取得3天特休,可以從滿一年的7天中扣除;但正確做法應該是,勞工年資滿半年後取得3天特休,年資滿一年「另」取得7天特休。

你應該想發問,特休天數到底怎麼算?依據勞動部訂立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將特休分成幾種不同方式計算,最常見的是「周年制」與「曆年制」。周年制是指以勞工的「到職日」為基準,每一周年之期間;曆年制則是無論勞工何時受僱,一律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計算年資,並按照當時的年資,依比例換算特休天數。讀者朋友可運用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計算自己的特休有幾天哦!

提醒勞工朋友,假如特休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沒有休完的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年度終結後,勞工還沒休完的天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如果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有尚未休完的特休,雇主就應發給工資,工資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進行折算:

  • 日薪、時薪制者: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月薪制者: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薪資÷30天所得的金額。需特別留意的是,此處以一個月30天來計算,而非實際工作日,也就是說特休換算工資後,不一定會比放一天假還划算 。

撰稿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沈孟燕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勞動部)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