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檢偵辦軍人貪污案件 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基隆地檢署接獲情資指出基隆祥豐營區有軍人涉嫌貪污,該署於二十三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基隆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四處,並傳喚前基隆彈藥分庫祥豐營區士官長(已調離原單位)阮○○、 廠商孫○○、黃○○及證人即部隊採購人員沈○○、洪○○等五人到案釐清。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阮○○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 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疑重大,且有串滅證之虞而有羈押之 必要,於當晚夜訊畢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孫○○及黃○○等人 則無羈押之必要,各諭知請回及限制住居。法院於二十四日凌晨開庭後, 裁定阮○○羈押禁見。

基隆地檢署指出,經查,阮○○係陸軍基隆彈藥分庫祥豐營區士官長,並為水電修繕及工程案承辦人,明知辦理採購業務,不得以提供採購案件 為對價收受賄賂,卻自106年間起,利用未滿新臺幣十萬元(現改為十五萬元)之小額採購制度得逕洽特定廠商辦理,且通常無後 續稽核之簡化措施,竟自行或以長官身分指示採購案件承辦人,將近年該營區多項小額修繕工程發包予廠商孫○○及黃○○分別經營 之室內裝修工程行及工程公司。

基隆地檢署指出,阮○○再以每件採購案新臺幣數千至上萬元不等之對價或自工程款中抽取一定比例,分別向孫○○、 黃○○等人收受賄賂。因認阮○○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疑重大,且有串滅證 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廠商孫○○及黃 ○○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罪嫌重大,然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請 回及限制住居。

基隆地檢署呼籲,公職人員應廉潔自持、謹守本分。對於任何公職人 員涉貪案件,該署將致力查辦,維護各界對於公務員廉潔執行職務 的信賴,展現政府肅貪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