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要求業者延長監視系統存檔天數

海關為提升監管效能,落實風險管理,因此在必要時,得命貨棧、貨櫃集散站等業者,延長監視系統檔案存檔的天數。鑑此,基隆關特別籲請業者注意並配合辦理。

基隆關指出,財政部已於今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三條之一、「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之一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對於必要時,海關可要求相關業者配合延長監視系統檔案存檔期間。

基隆關表示,監控錄影設備為倉儲業者執行門禁管理的必要硬體設施,在修法前,原規定監視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以上,但考量在特定情形下,已不符所需,所以此次修法特別明訂,如有海關稽核時,屢次發現有不符法規或已發生重大違章案件等情形,海關認為有加強監控必要,以避免不法行為發生,可命業者延長監視系統檔案存檔天數至九十日以上,以利海關調閱查核,以及違法事證的蒐集。

基隆關指出,貨棧及貨櫃集散站為進出口貨物存儲與辦理通關作業的重要場所,為強化貨物移動及儲存的安全,籲請業者配合新修正的規定,以加強貨櫃(物)的安全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