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待驗貨櫃應拖至集中查驗區域 以免受罰

基隆關近來發現部分貨櫃集散站業者於收到進口「海關查驗貨物通知」訊息後,未依規定將該待驗貨櫃拖至集中查驗區域,遭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核處,該關呼籲業者應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基隆關昨(十七)日表示,依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五條規定,集散站應設置貨櫃集中查驗區域以供海關查驗貨物,另依同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集散站業者對於貨櫃(物)進出集散站應依相關規定切實控管;且同法第二十七條明定違反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該關特別提醒業者,若遇集中查驗區域月台數不敷使用時,仍應俟月台上貨櫃驗畢後,再依序將待驗貨櫃拖至月台,不得逕自移往他處;如情況特殊須改至他處查驗者,應先向海關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以免因違反規定論處而蒙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