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賠償或調換免稅進口貨物 應依期限報運進口或申請展延

日前有廠商發現進口的貨物品質不符,除要求國外供貨商換貨外,另向海關申請賠償調換的貨物免稅進口。不過,該廠商事後竟逾限申請展延與規定不符,導致賠償調換的貨物進口時被課徵進口稅費。鑑此,基隆關提醒相關業者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基隆關表示,國內有一家廠商於日前進口貨物,在通關放行提領後,發現品質不符,便依關稅法規定向海關申請賠償調換的貨物免稅進口,海關在核准後,通知該廠商於6個月內報運進口或申請展延。結果,該廠商因逾限申請展延,讓賠償調換的貨物進口時,又被課徵進口稅費,造成損失。

基隆關針對此一個案,特別再次向國內廠商提出說明,依關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賠償或調換進口的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的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另外,如因事實需要,進口廠商於期限屆滿前,可向海關申請延長,其延長以6個月為限。

基隆關提到,也曾經有廠商誤認貨物在期限內運抵輸入口岸,便符合免稅規定,但經關務署核釋結果,該條文所稱「報運進口」,是指「報關」,報運進口日期並不是指貨物運抵輸入口岸的進口日期,兩者不同,廠商應注意辨明。

基隆關提醒國內廠商,進口貨物放行提領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進口人可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翌日起1個月內,或機器設備於安裝就緒試車翌日起3個月內申請核辦,並務必於通知核准後6個月內報關進口或申請展延,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