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如需繼續使用,應辦理重新領牌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車主如已不使用車輛,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使用牌照稅僅計徵至停用前1日,可收節稅效果。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換言之,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該處特別提醒車主,每年4月份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應先行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逾期,如已逾期,有可能是車輛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如您需要繼續使用該車輛,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後,再上路使用,以免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後,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另外,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減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仍須課徵差額稅款,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112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身障者減免使用牌照稅條件如下:一、限制規定 (一)車輛為身障者本人所有:1、不論有無駕駛執照,每位身障者以1輛為限。2、無須提出申請,該處會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規定之身障者。(二)車輛為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1、限身障者無駕駛執照,每位身障者以1輛為限。2、須由車主提出申請,由該處審核並回復。

二、限額免稅規定:汽缸總排氣量以2,400CC為限,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使用牌照稅。該處貼心叮嚀,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尚未提出申請的車主,請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另身障免稅車排氣量超過2,400CC之車主,仍會收到差額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如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