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電動機車換購新燃油機車 不適用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近日常有民眾詢問,如果報廢自己名下的電動機車換購新的燃油機車,是否可以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廿二)日表示,按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規定,需報廢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下稱中古機車),並於報廢或出口日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方符合減徵退還貨物稅條件,該項租稅優惠主要是為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並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惟如民眾報廢較「節能減碳」舊電動機車,換購較為耗能及污染較高的燃油機車,顯與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的立法意旨有間,故不適用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規定。

該局說明,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燃油機車,減少中古車造成環境汙染及節能減碳,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適用期間已延長至一一五年一月七日;因此,民眾如報廢或出口中古燃油機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燃油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由其申請減徵退還該新燃油機車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至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並完成領牌登記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規定,自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一四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免徵貨物稅,故不適用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舊換新退稅規定,民眾如有疑義者,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