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注意囉 健檢費不但不能列舉扣除 還可能要課稅

▲隨著5月所得稅申報季逼近,財政部國稅局提醒,個人到醫院所做的健康檢查,為預防及了解身體狀況所進行的身心健康狀況檢查,不是醫療行為,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項目列舉扣除,而且若非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補助員工健康檢查的費用,也應併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圖/資料照,記者蔡琇惠攝)
▲隨著5月所得稅申報季逼近,財政部國稅局提醒,個人到醫院所做的健康檢查,為預防及了解身體狀況所進行的身心健康狀況檢查,不是醫療行為,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項目列舉扣除,而且若非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補助員工健康檢查的費用,也應併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圖/資料照,記者蔡琇惠攝)

5月報稅季將至,許多民眾也開始準備相車單據及憑證。財政部國稅局提醒,到醫院做全身健康檢查所支付的健檢費用,只是為預防及了解身體狀況所進行的身心健康狀況檢查,非屬醫療行為,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用列舉扣除。此外,若非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補助員工健康檢查的費用,也應併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所稱醫藥費,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的必要支出,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而訂定。

 

而個人為預防及了解身體狀況所進行的身心健康狀況檢查,不是醫療行為,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項中列舉扣除,但是之後依據健康檢查結果赴醫院接受治療,原所支付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間有具體因果關係,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至於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的健康檢查費,國稅局說,由於屬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屬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因此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所稅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的費用,為員工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屬員工的薪資所得。

 

不過,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的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所負擔的健康檢查費,不屬員工的薪資所得,但若公司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屬薪資所得。

 

▲個人到醫院所做的健康檢查費用,不能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項目列舉扣除,而且若非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補助員工健康檢查的費用,也應併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圖/記者顏真真製表)

 

國稅局也再次提醒,個人到醫院所做的健康檢查,雖然取得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收費收據,惟仍須屬因醫療行為而生所支付的費用,才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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