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看這裡〉出售未上市櫃股票 計稅方式大不同

距離 5 月綜所稅申報剩不到一個月,KPMG 提醒,去 (2022) 年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投資人,應留意若是該檔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並經主管機關簽證發行股票者,必須申報基本所得稅;但若是未經簽證發行者,就要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最高累進稅率 40%。

根據規定,2021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也並非所有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股票都適用這項規定,僅限依公司法第 162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發行股票者,方須申報基本所得稅,若未發行股票者,則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甲以面額每股 10 元購買 A 公司未上市櫃股票共 100 萬股,並在 2021 年 12 月 15 日以每股成交金額 20 元出售、成交金額共 2000 萬元,扣掉證交稅、手續費後,交易所得共 991.15 萬元,根據股票性質,計算稅率也不同。

KPMG 表示,假設 A 公司股票根據公司法第 162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後發行,則此筆交易所得 991.15 萬元,甲君可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並扣除最低稅負制免稅額 670 萬元後,再以 20% 繳納所得稅。

但如果 A 公司的股票並未依公司法第 162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後發行,則此筆所得應申報則被視為財產交易所得,則甲君須將此所得 991.15 萬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以累進稅率課徵所得稅,換言之,公司是否簽證發行股票,對所得稅申報有重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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