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運出口貨物 應正確標示產地
臺北關近來發現,有不少廠商或業者向海關報運國貨出口或於外箱標示Made in Taiwan,但實到貨物經查驗產地卻是中國或東南亞國家。為防範貿易戰以他國產品來台洗產地再出口,並確保臺灣產業商譽及權益,臺北關將持續加強查核貨物產地,並籲業者報運出口貨物應正確標示產地。 臺北關昨(三)日表示,今(一○八)年一至七月間,已查獲數起出口貨物(電子產品、農產品等)產地標示不實案件,均已函送國貿局處理。依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進出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標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