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近千億 KPMG:產業布局搭配租稅獎勵效果加乘

根據官方統計,截至 6 月底止境外資金實際匯回資金共 917 億元、實質投資規模約 379 億元,會計師提醒,台商將資金匯回後,應在期限前向經濟部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以免喪失權益;而透過專法匯回的資金運用須將租稅獎勵納入思考布局,才能產生最大租稅節省效果。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首年即將在 8 月 14 日到期,根據統計,以個人及營利事業分別觀察,兩者匯回金額分別為 305 億元、612 億元,

KPMG 安侯建業全球資產配置戰略中心會計師洪銘鴻表示,台商以專法方式將境外資金匯回台灣,雖可適用 8%、10% 優惠稅率,但仍須評估後續資金運用目的,才能產生最大節稅效果。

洪明鴻建議,台商可將境外匯回資金與諸多租稅獎勵措施相互結合運用,創造更高經營綜效,例如將營利事業可將匯回資金之後續實質投資與未分配盈餘投資列報減除規定相結合、將資金用於投資自用廠房或商辦等建築物其相關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請退還、自境外轉投資公司收取之投資收益亦可申請營業稅「直接扣抵法」避免進項稅額遭稀釋。

KPMG 安侯建業全球資產配置戰略中心會計師黃彥賓則指出,營利事業將境外匯回之資金用於支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雖非屬專法之直接投資有關「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範圍,但如與投資計畫相關且為必要支出仍屬「其他相關支出」之範疇。

黃彥賓表示,其支付時所產生之 20% 扣繳稅款,可分別視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性質,考慮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 21 款之權利金免稅,或所得稅法第 25 條及租稅協定營業利潤之減免以降低扣繳稅負。

KPMG 表示,因應台商全球資產配置與市場佈局調整,台商透過資金回台專法回台投資已頗具成效,在資金或投資效率上允應更為靈活與多元始收事半功倍之效,不論是個人投資人或營利事業,如何將匯回資金與現行各項租稅獎勵措施相互運用,將是近期要更加積極著墨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