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韓豫平條款 貪不到5萬可免刑

圖為退役少將韓豫平。(本報資料照片)
圖為退役少將韓豫平。(本報資料照片)

退役少將韓豫平被控詐領漢光演習2880元加菜金被判刑4年6月定讞,各界批評刑罰太苛,對此,法務部修正《貪汙治罪條例》,增訂「韓豫平條款」,凡涉貪金額不到5萬元且情節輕微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為了配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將「反貪腐」納入談判議題,特別增訂行賄國際組織官員及行賄罪法人刑事責任,行賄者所屬的法人,將可被科處「罰金刑」;罰金最高3000萬元。

過去貪汙罪只有處罰行賄的公司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並不處罰其隸屬的法人,但這次《貪汙治罪條例》修法,首度增訂法人的刑事責任,最重可以科處10倍罰金,因此涉犯「違背職務行賄罪」的法人,最高可處3000萬元罰金;涉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法人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金。

花東防衛司令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被控以漢光演習加菜金核銷軍眷餐費2880元,被判刑4年6月定讞,引發朝野立委聲援,認為「情輕法重」,刑罰太苛,當時法務部承諾將修正《貪汙治罪條例》,直至2022年4月蔡英文總統對韓豫平特赦,事件才落幕。

法務部表示,因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立法對向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組織官員直接或間接行求、期約或交付其本人、其他人員或實體不正當利益定為犯罪。另公約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法律必要措施,確定法人參與貪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此外,由於近年來類似韓豫平案,還有幾起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領小額財物案件「情輕法重」,引發法律適用爭議,為讓法律適用更符合比例原則精神,法務部提出《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12條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增訂行賄國際組織官員,及行賄罪法人刑事責任規定。未來檢察官不但可起訴涉犯行賄罪的自然人,亦可起訴究責其所屬法人罰金刑,最重可科處自然人10倍的罰金。

另草案也修正小額貪汙案件的量刑規定,凡情節輕微,涉貪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法後除免刑,還不只可減刑一半,甚至得減輕其刑至3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