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鏡好看、戴舒服 還須視用途
為確保市售太陽眼鏡品質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花東地區百貨公司、眼鏡行及賣場等商家,隨機購買不同廠牌、型號之15件太陽眼鏡樣本,調查發現有4件穿透率、9件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 目前市售太陽眼鏡已於2008年4月15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自實施日期起,輸入及運出廠之太陽眼鏡,應於進入市場前準備技術文件、完成試驗、簽署符合性聲明書等檢驗程序,並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自主管理太陽眼鏡品質符合國家標準。消基會及標準局呼籲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確認濾鏡分類編號數標示是否正確,以免觸法。 佩戴觀看景物呈紅、藍或紫色之太陽眼鏡,要格外留意交通號誌燈變化,才不會分不清楚是紅燈或是黃燈。 除外觀及佩戴之舒適性外,應注意用途,如開車時,勿佩戴濾鏡分類4號之深色太陽眼鏡,或眼鏡上標示「不適於駕駛及道路使用」文字,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鏡框材質避免選擇鎳金屬,以免鏡框腐蝕或銅綠造成皮膚過敏問題。天氣炎熱下,切勿將太陽眼鏡置放於汽車內,60℃以上高溫會破壞鏡片鍍膜及引起塑膠材質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