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桌禮喬不攏 女拒嫁 男告官

壓桌禮喬不攏 女拒嫁 男告官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和陳姓女友同居後論及婚嫁,但雙方家長卻因訂婚的「壓桌禮」由誰付而鬧翻,殃及小倆口為此分手,男方不滿女方悔婚,提告求償禮餅、禮服及精神慰撫金共57萬多元。但法官認為同居不一定會結婚,況且雙方未完成訂婚,婚約尚未成立,判女方不必賠。 南部長大的陳姓男子,和家住北部的陳姓女友相戀後同居,2012年兩人決定結婚,預定同年6月底在台北舉辦訂婚喜宴。 不料,就在訂婚前,陳女母親告知男方母親,表示依北部禮俗,男方賓客的3桌宴席費,俗稱壓桌禮,該由男方負擔。但男方母親卻認為,照南部習俗,訂婚宴應全由女方負責;結婚宴則由男方負責。雙方母親為了壓桌禮該誰付,爭執不下,老人家相爭,卻苦了這對戀人。 男方後來一度讓步,願支付1桌費用,但女方母親根據習俗仍堅持3桌,溝通無效下,女方母親打電話給男方母親說:「婚不結了」,還要求陳男搬出去,這對情侶只好黯然分手。 沒想到時隔1年多,男方突然打官司求償,表示當初為籌備婚禮,已支付婚紗、喜餅、房屋貸款、裝潢家具等費用,加上女方悔婚讓他精神受創,要求女方共賠償57萬7400元。 北院審理後,陳女說男方在分手1年後才提出訴訟,讓人匪夷所思,且她們家當時已付了20萬;房貸和裝潢費更是她們家付的錢;男方後來也結婚生子,根本沒有損失可言。 法官認為,兩人仍處在籌備訂婚階段,雙方雖已同居,卻未必就有結婚之意,無法僅憑同居,就認定2人已成立將來應結婚的「婚約」,因此女方不受民法婚約規範,不算悔婚,判決男方敗訴。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