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人」辯護律師心聲 黃致豪律師:他們没有臉

不論是鄭捷無差別殺人事件,還是女童「小燈泡」被隨機殺害,台灣諸多重大案件報導中,總會出現他的名字─黃致豪律師;黃律師透露,擔任加害者辯護律師過程中,經常引來駡名,甚至連家人都曾被「問候」,被害人的心境他能理解也需要安撫,但是,在他心中,即便當事人被社會唾棄,他仍會以專業為其爭取法律上的利益,只是,他更期待,國家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上應更加周延,台灣社會才能更理性地討論重大案件,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為「壞人」說話 黃致豪律師:感謝家人包容

台灣高等法院行政庭長林瑞斌說:『(原音)王景玉先生經過醫院鑑定結果,他罹患了思覺失調症,是一個有精神障礙的人,而且合議庭也認為,王景玉先生的思覺失調,已經造成他判斷殺人是違法行為這樣的能力,以及控制他不要去殺人的能力受到影響,那麼依照法律的規定,應該要減輕他的刑責。』

2016年,台北發生女童「小燈泡」命案,高等法院7月3日二審宣判,未判王姓凶嫌死刑,引發社會上許多正反意見論戰,同一時間,許多不滿言論充斥,特別是為被告辯護、被外界解讀為「壞人」說話的黃致豪律師也被放大鏡檢視。

黃致豪律師說:『(原音)我很感謝我太太,一開始她有表達她的關注,可是我告訴他我做律師這個職務的思考,後來她也接受了,所以後來她就當這事不存在,我有一個特別的習慣,我接了一個案子我一定會跟太太小孩溝通,我必需跟他們講這是社會現實狀況,很感謝家人的包容,否則我不太能做到現在而沒有太大的負擔。』

黃致豪律師日前接受中央廣播電臺專訪,談到在法庭辯護的艱難,也聊到持平看待當事人的重要,黃律師說:『(原音)我律師除了為當事人之外,他也必需為整個司法的正直、誠信負起責任,換句話說,我不會讓我的當事人教我該怎麼講,或者使用虛偽的證據或虛假的證詞,或者明知這有問題我去用,律師是不應該做這種事的,但是,當我的當事人遭到可能不是事實的攻擊的時候,我也必需為他辯護,那跟我的當事人是不是被大眾喜歡是没有關係的,所以我常講說,要當一個刑事辯護律師,要有一個基本的覺悟,那個是我的當事人「沒有臉」,不管他的高矮、美醜、胖瘦或是貧富狀態,不能影響你的判斷。』

◎承辦重大案件最痛苦的事 打開卷宗的一剎那

黃律師說,刑事辯護律師的天職除了是為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尋求司法利益外,再來是司法誠信的維護,但就個人而言,承接台灣重大刑事案件最困難的就是打開卷宗的一瞬間。

黃致豪律師說:『(原音)一打開(鄭捷)案件卷宗,我眼淚就掉下來,因為我看到第一個受害者的狀況跟我一樣是四口之家,受害的是爸爸,我第一個想法是如果是我,那我太太做何感想?但是緊接著你會想到,為什麼一個21歲的年輕人,生命中没有特別嚴重的挫折、凌虐或是其他重大問題的經驗,他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事?這個為什麼其實是很大的問號。』

◎「人渣」的成因?恐存於隱性高風險家庭

同時具有台灣大學心理系博士生身份的黃致豪律師,有著法律和心理專業,他坦言,非常想了解這些加害者為何犯下大錯,希望能從根本來治療。

黃致豪律師說:『(原音)我後來在一些場合也會遇到一些(鄭捷案)被害者和家屬,他們過來的時候,我當然都會先一個鞠躬,跟他們講說這不是針對他們個人,而是職責問題,但是他們後來都會跟我說,很想知道(加害者)為什麼?我說,我跟你們一樣很想知道,我花了兩年半的時間,努力探索這件事,我花了非常多的精力不斷地說服他揭露他自己讓我們知道,但很可惜,我們才剛看到改變的時候,這個人(鄭捷)就被執行掉了。』

談到台灣首起捷運無差別殺人事件,很多民眾或許仍心有餘悸,但身為律師的他,卻有著長時間與這位21歲凶手鄭捷共處的機會,他比一般人更貼近被外人視為「人渣」的內心!。

黃致豪律師說:『(原音)我認為在他(鄭捷)這樣處境的人或許不只一個,在這種所謂隱性高風險家庭裡面,我們並不是要指責爸媽做錯了什麼,因為從頭到尾他們可能都不知道做了什麼,他們(父母)會認為,我供你吃、供你住、供你唸書,衣食無虞從小照顧你到大,我没有過份的要求我也没有性侵害,我究竟哪裡做錯?我認為這是我接觸到不只是鄭捷的父母,包括很多的家庭他們的問題,但是在我自己當父母後,我認知到一個問題,有時候忽略或者是欠缺互動本身也足以夠成傷害,父母親各自過各自的日常生活,同居一個屋簷下但盯著三台平板,或者是我們只有餐桌上聊今天做了什麼,其實没有真正在溝通,這件事情我認為從發展心理學的角度來講,兒童青少年到青年這過程裡很容易造成我到底是什麼顏色而存在的想法,對於你們我除了考上A大學、B高中或拿什麼獎外,我的意義是什麼?我擔心的是這個問題,然而這最可怕的是這並不是他父母故意造成的。』

◎被害者傷痛如何修復?從制度面加強

多年來,擔任被告辯護律師經常被受害者或其家屬辱駡,但黃律師認為,受害者的情緒無法渲洩,跟現行國家制度有很大的關係。

黃致豪律師說:『(原音)我會被駡,我並不是怪他們,我認為那是很正常的,我為什麼被駡?對我來說,我必需探究他們挫折感的源頭是什麼?很簡單,當被害方没有辦法跟偵察的檢察官、公訴的檢察官、法院或對造的律師產生足夠的連結,去了解接下來發生什麼事?我能做什麼?或不能做什麼?我能要求什麼或不能要求什麼?誰來聽我講話?誰來聽我的痛苦,當這些資訊完全不存在時,他的痛苦會加倍的發生,於是,開庭的時候,他當然不敢駡檢察官或法官,他唯一能出氣的對象是誰?被告和律師。所以,我完全能理解,每開庭我就要被駡一次,一定是指著我和我的家庭,一定有人用我的家庭當例子,我可以理解他們為什麼這麼做,雖然我不喜歡。那很可惜的是我們的國家没有想過要對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再多做些什麼,不夠!目前我們也在考慮修被害者保護法,我一直認為,對被害者跟家屬來講,充份的訴訟資訊的揭露和陪伴,甚至於讓他跟檢察官面對面的聊,去陳述他的苦痛,我認為這都有助某程度對情緒的釋放,一定程度後,我認為他會有機會仔細想每天困擾他的問題,為什麼?那時候就是修復的開始。』

民主法治國家,犯罪案件中,不論是被害人還是加害人,其法庭權益的保障同等重要,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來說,案件發生後的法令及情感協助機制的周延,才能確保被害者不被再度傷害,進而達到傷痛的修復。

◎激情批判外還能做些什麼

或許,外界對司法判決有自己主觀的想法,但黃律師說,更期盼大家把情緒轉化為改變體制的力量。黃致豪律師說:『(原音)希望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台灣對犯罪的研究、行為科學的研究、對於人的研究其實太少,我們對於司法的關切、參與也太少,這是很可惜的,我們都習慣在制度出問題的時候大肆地批評它,但我們都沒有想過,是不是能夠參與、或者讓它變得更好。』

當然,這不是條容易的路,且需承擔許多社會壓力,但依然走下去,這是他選擇擔任律師的「初衷」。

黃致豪律師說:『(原音) (問:所以當一個所謂「壞人」的辯護律師,你的信仰是什麼?)我認為這是每一個辯護律師最基本的職責,我認為你的當事人或被告是不應該有區別的,這也是我們為什麼在國外旅行看到的正義女神是蒙著眼睛的,她手上有一把秤,為什麼?因為他不要去看被告的長相,你必需全力地為他辯護,這就是這個樣子。』

不論貧富貴賤,公正受審、合法辯護是法治國家人民應享的權益,而當主流民意對罪大惡極的被告厭惡、唾棄時,或許,可再積極思考,造成憾事的根本原因,以及如何強化被害者傷痛修復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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