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模擬法庭--論告、辯護、宣判篇

文/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107年02月09日

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法庭

審判長

雷雯華法官

陪席法官

李世華法官

郭惠玲法官

公訴代理人

張惠菁檢察官

馬凱蕙檢察官

林伯文檢察官

辯護人

白禮維律師

沈元楷律師

陳又新律師

經過了一晚的休息,2/9上午接續著前一日的證據調查程序,開始進行被告訊問及論告、辯護等程序。

被告訊問火力交鋒

本日的程序由被告訊問開始。

辯護人方面,除了詢問被告事發時的精神狀況、心情、過往經驗等等,並請被告以麥克風代替刀具,示範其最大出力力道。這邊,辯護人主要是希望透過這些問題,證明被告其實當時並沒有殺害被害人的意圖。同時,辯護律師也詢問了被告童年的過往經驗,並說出:「痛苦是通往救贖的途徑。」一語,讓小編覺得受到了感動。

檢察官方面,則針對被告為什麼不跟以前一樣打電動發洩、在偵查中檢察官進行訊問時的心理狀態等等,希望透過這些問題來重塑被告在當時確實有殺害被害人的意圖。並指出辯護方以被告學過刺槍術,但行兇手法和刺槍術明顯不同等語,用以駁斥辯護方的說詞。

但律師也不是省油的燈,也親自拿起兇刀詢問被告若是用刺槍術技巧是不是傷害更大、為什麼不用刺槍術技巧等等。同時,也詢問被告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時,是否跟剛才檢察官的態度一樣讓他感到害怕,雖然檢察官提出了異議認為律師人身攻擊,但並沒有被採納,引來台下旁聽者大笑。

法官方面,則整理了幾位國民法官的意見,詢問被告是否承認竊盜部分、當時究竟是採取何種犯意行兇、有沒有想過捷運站犯案容易被抓到、為什麼沒有在偷到刀以後在路上殺人、有沒有注意被害人身體部位等等與案件相關的問題。另外,也詢問「被告有沒有養過寵物、有沒有傷過動物、有沒有想自殺、覺得生命價值高不高、有沒有想過殺其他人、有沒有因為膽小所以改變殺人的想法,而以傷害代替」等確認被告狀態的問題。

除此之外,也有國民法官另外在庭上提出問題,像是「有沒有做過想讓人關注的事情?」「如果和被害人四目相交還會砍他嗎?」「有沒有想過進捷運站再行刺?」「如果你是被害人,你會覺他是想傷害還是殺人呢?希望加害者受到何種程度的處罰呢?」「有沒有想過在哪裡傷人、是不是刻意到電梯中間才行動、下電梯後雙手張開在想什麼、是不是因為覺得有威脅才放下刀、為何被很多人圍著突然蹲下來?」「有沒以意識到有人尖叫呼喊嗎?」等等問題。

除了詢問問題之外,也有國民法官在評議室內提出是否應該另行找人鑑定被告心理狀態,但因礙於此為模擬審判,無法再行找人鑑定而作罷。雖然有些可惜,但也可以知道國民法官們都十分認真地在模擬本次的案件。

檢察官論告與辯護人辯護部分

結束了被告訊問後,開始進行檢察官論告及辯護人辯護的流程。

檢察官論告部分,檢察官除了再次重申「案重初供」原則,提醒國民法官們被告可能因為後來見到人而改變想法。另外,檢察官也針對為什麼選擇電扶梯而不是捷運,認為電扶梯人多沒辦法跑,可見被告可以選擇。而且,因為被害人大多都是在他的右下方,就算沒有認真看,但應該也有意識到是肩頸部位,而肩頸又是重要部位。並且再次重申,請每位國民法官應該要聚焦在行為時狀況,不要受到被告過去的情形影響。並舉例過去出現的鄭捷案、小燈泡案件等等,希望勾起國民法官們對被害人的同情心理。

律師辯護方面,則希望國民法官不要因為主觀上的不安全感,造成忽視了案件的客觀證據及狀況。律師認為檢察官提出的客觀證據上,受害人的傷口與兇刀長度不成比例、且都沒有深及臟器,綜合被告希望殺成血海的自白陳述、被告及被害人的外觀狀況等等,真的有殺人的意圖嗎?同時也指出,檢察官提出鄭捷案,但鄭捷拿的是開山刀,也與本案不同。另外也認為,目擊證人是不是真的有確實看到報告的行動,可能也有各種疑問,可見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多已鏽蝕,不足以支撐被告為有罪。

論告辯論結束,法院也找來人員飾演被偷刀的便利商店店長,但主要指詢問他要不要拿回兇刀。

科刑辯論部分,檢察官補充進行辯論,認為被害人受傷較淺,其實是因為被告思考不夠周延,如果下次再做同樣行為,受害人會不會如此幸運。同時也指出被告雖然小時候別無選擇,但並不代表長大後仍無法選擇,且被告也說過重新來過不會做這些事,可見被告其實可以選擇。並說被告犯後態度不佳,仍心存僥倖,希望國民法官適當量刑。

律師則認為,罪名與量刑兩件事並不同,不能因為量刑考量而影響被告的罪責。且指出,被告有憂鬱症症狀、且並非預謀。被告也表示不會再犯,應該不會有檢察官說反覆實施的可能。另外檢察官表示被告曾在酒店及保全公司工作,薪水也很高,根本是「人生勝利組」;律師則表示被告在行為前根本沒工作、還被趕出家門根本就是「魯蛇」。最終,律師再次重申「痛苦是通往救贖的過程」,並透過一些書中的文字、電影的畫面等,希望國民法官能重新思考社會這些問題。被告也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抱歉,並祈求能得到原諒。

本次宣判結果

經過了這兩天的程序後,也終於進入了最終的評議程序。在此程序中,國民法官們與法官一同決定被告的罪責、及被告應受到的刑罰。在這期間,其中有一位國民法官以自己的醫學專業知識為其他人進行分析,大家都勇於表示意見,法官也有再提醒每位國民法官是否有漏未審酌的情形。

其中在定被告應執行刑的問題,由於沒有量刑基準表可以參考,法官也詢問了國民法官們在量刑上的參考因素。國民法官們表示:會考量「被告在監獄內可學習技術」、「可以保護公眾」、「可以讓被告體驗小型社會」等等原因。

回到本次的原始案件,一審法院認為是4個傷害罪,合併執行3年;二審改認為2個殺人未遂和2個傷害罪,定執行刑12年,三審維持。本次模擬結果,罪責方面與二審法院相同,但合併定執行刑13年,較原案件來的重。另外影子陪審團方面,則認為是4個傷害罪。

結束以後,法院也召開了程序檢討。在這之中,國民法官、及影子陪審團都覺得收穫良多。大多數的發言者覺得,本次活動中若是沒有法官的話,可能沒辦法順利給出判決。同時,也有人覺得目前設備應該要加以改進、國民法官的素質、選任也應該再斟酌。其中也有一位擔任備位國民法官以身為公民教師的身分,認為法治教育要向下扎根,且未來真實案件發生時,國民法官的壓力也會成為問題,也有人提出應該要經過訓練。

而參與的陳又新律師也指出,在回饋中,有國民法官知道本案的原始判決就是現在的審判長下的,這是十分重要的問題。且未來也須要考慮國民法官內部出現意見領袖的問題。程序中,國民法官在2個殺人罪及2個傷害罪之間,只因為一票的意見轉換問題,是不是因為律師要求被告增加心情轉換的說詞,也應該要再行考量。另外還有國民法官對於監獄功能過度期待的問題,以及律師及檢察官是否會為了案件有利於己方而選出判斷上可能悖於法律原則的候選人。這都得等後續的模擬及正式施行後再做觀察,法操也將繼續為大家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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