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業投資長照機構 拍板

工商時報【張語羚、呂雪彗╱台北報導】 壽險業可以參與長照社團法人投資了!行政院會昨(31)日拍板衛福部擬具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草案,凡是新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都要以法人形式申請,有財團法人、壽險或營利單位都可以社團法人社員身份參與,但營利法人社員及外國人董事合計不能大於1/3,且不得擔任董事長,不以床數來作法人的規範。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長蔡淑鳳表示,依照現行法規,49床以下獨資的私立老人福利及照護機構都可以在法人法上路後繼續營運,不受衝擊,除非要遷移或擴大樓地板面積作擴充經營,就必須改以「法人」形式登記經營,以免既有老人福利機構受太大衝擊。 為保障24小時全天候接受長照機構照顧的弱勢族群,蔡淑鳳說,未來要經營住宿式機構一定要以法人身份經營長照機構,可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形式經營,其中新增社團非公益方式,主要以董事人數、財務透明度(章程、財產)、組織運作、及社會回饋等予以公共管理。 若法人達到一定的規模,主管機關可加派公益監察人,以「社會公正人士」納入董事會成員,並且應建立會計制度,若對外捐贈之動產達到一定比率須經申報核准。 蔡淑鳳說,壽險業者及一般營利法人都可以擔任非公益社團法人社員,並以此身份參與長照機構經營,但社團法人並未規定資本額及法人社員出資比例,僅以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人董事不得超過總額1/3作為規範,可以擔任董事,但不得出任董事長;而具長照人員資格至少一人;法人所設的長照機構員工代表至少一人。社員均有表決權 ,可按出資多寡比率分配表決權。 而非公益的社團法人在年度終了可分配盈餘,但結餘分配有30%比例會被強制約束,可分配達7成。其中一定比率需用於社會責任回饋,即10%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及社會福利之用;另20%應提撥作為營運資金,讓住宿式機構的民眾受到保障。法人旗下要設立幾床,要經營住宿式機構、社區式機構、居家式機構等都允許。但公益性社團法人不得分配盈餘。 另為防杜托拉斯現象,長照機構過於龐大或集中,衛福部對於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的區域、分類、加入及規模等都可予必要限制。 相關罰則方面,若法人違反規定,將長照機構之資金貸與他人,或以其資產為任何人提供擔保,將處以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罰緩,並得以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