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光莉分手藍文青討6856萬 二審敗訴理由曝

▲高院民事庭因考量夏光莉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最後仍判她敗訴(圖/NOWnews資料照)
▲高院民事庭因考量夏光莉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最後仍判她敗訴(圖/NOWnews資料照)

[NOWnews今日新聞] 早年時常演出「俠女」的資深演員夏光莉,與當時常擔綱「大俠」的演員藍文青為影視圈的公開情侶,兩人雖未結婚但猶如夫妻般共同生活28年,近年感情破裂,夏光莉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6856萬元。北院認為,雙方無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判她敗訴,夏光莉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兩人為「事實上夫妻關係」,但因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今(28)日仍判敗訴。

夏光莉上訴主張,她與藍因拍戲相識相戀,於1992年底決定結為夫妻;然因藍稱她沒有婚姻命格,結婚有危及生命之虞,且承諾一生認定她一人為妻,她乃與藍以結婚為夫妻的意思同財共居,互認對方為配偶,如夫妻般生活。

夏女表示,他們共同創業,開設麻辣火鍋店,她還運用自身名氣及人脈對外行銷宣傳,並協助藍發展房地產事業,使藍名下累積龐大資產,雙方具獨占、排他之身分關係,為事實上夫妻關係。後因藍外遇生子而感情破裂,藍於2019年5月初搬出同居處所,2022年1月10日她才終止雙方事實上夫妻關係,她與藍的剩餘財產差額為1億3712萬3200元,請求平均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為6856萬1600元。

高院認為,夏、藍同居期間共同上媒體宣傳火鍋店,夏還代言藍的公司推出的建案,在同居14年後上電視節目表示,雙方遲未結婚,是因她命格不適合,藍也說如到80歲都還健在,會舉辦世紀婚禮,生病也會趕在死亡前公證蓋章,認定雙方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但事實上應為夫妻關係,可類推適用夫妻財產法律關係之規定,但2019年5月初分居後,已無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夏直到去年9月22日才提出請求,已逾2年之請求權時效,判決駁回其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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