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僱船員勞保負擔比例應比照職業工會 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發聲明

針對現行外僱船員(含船長)勞保投保自負額為八十%,政府僅補助二十%,反觀一般職業工會政府補助四十%,勞工負擔六十%,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及中華海員總工會發表聯合聲明,呼籲外僱船員勞保負擔比例,應比照一般職業工會公平對待。 由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的外僱船員」,其勞工保險保險費負擔比例,根據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對此海員總工會過去曾向主管機關陳情,所得到的說法是「因為船員在外國公司工作,海外年收入未達六百七十萬元最低自負額,因沒有繳稅,按照權利義務關係,政府無法將船員比照一般勞工的勞保自負六十%,政府補助四十%的比例」,有官員甚至表示「候用船員沒有勞保,直接去投保國民年金」。 日前船長公會及海員總工會簽署合作備忘錄後,兩會針對此一議題發表聯合聲明,呼籲政府應將船員與其他勞工公平對待,不應予以「歧視」,或叫船員自己去投保國民年金。換句話說,呼籲政府將船員投保勞保能納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比照一般職業工會辦理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