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殺警案更一審 曾威豪劉芯彤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判刑都減為8年

發生在2014年9月13日凌晨的台北巿夜店Spark殺警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被告曾威豪劉芯彤為爭端起源,但無法掌控聚眾人數,考量其他被告定讞刑度等,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各判刑8年,全案還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10日針對北巿夜店殺警案做出更一審宣判,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判處被告曾威豪8年徒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台灣高等法院10日針對北巿夜店殺警案做出更一審宣判,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判處被告曾威豪8年徒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全案起於曾威豪、劉芯彤於2014年9月13日凌晨,在台北市松壽路一家夜店與安管人員發生衝突,事後友人蕭叡鴻糾眾前往尋釁鬥毆;員警薛貞國得知後到場處理,被曾威豪等「中山好青年」群組成員圍毆致死。曾威豪前審被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判10年徒刑,劉芯彤則遭處9年刑。曾威豪、劉芯彤在案發後結婚,去年5月再生一胎。案件經一審、二審及三審部分定讞、部分發回;發回部分由高院更一審審理,開庭期間,檢察官主張動手毆打薛貞國的人應成立殺人罪,曾威豪則說,並不知道對方是警察,已賠償死家屬新台幣445萬元;劉芯彤則說,她沒有指揮攻擊安管,也已給付賠償64萬元,案經辯論終結,今天宣判。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曾威豪等10名被告與員警薛貞國不相識,也無淵源,曾威豪、劉芯彤僅因與夜店安管發生糾紛,即找友人蕭叡鴻(已判刑定讞)糾眾尋釁助勢,王俊傑等人因受友人邀約,即參與夜店聚眾鬥毆,導致信義分局偵查佐薛貞國不治,使死者家屬天人永隔、承受難以磨滅傷痛,所生損害嚴重。高院合議庭指出,曾威豪等10人見薛貞國倒臥血泊,也未協助送醫,惡性非輕,考量曾威豪、劉芯彤雖為爭端起源,但是他們並無法掌控人數與聚眾規模,再考量犯後態度、和解賠償情形以及其他被告已遭判刑定讞的刑度等,作為量刑依據。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本件被告與薛貞國都不認識、沒有恩怨,欠缺殺人動機,主觀上沒有殺人意思,認定曾威豪、劉芯彤等10人行為,應以共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論罪,一審判決不當,因此撤銷改判。除曾威豪夫妻外,更一審也改判王俊傑7年2月、張昱謙7年、張繼誠7年4月、葉品成10年6月、劉瀚陽7年2月、樊豪7年6月、王思凱8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夜店殺警案喧騰一時,其中主嫌蕭叡鴻判刑定讞後逃亡了1年3個月,去年11月在內湖遭緝獲;共犯許淳凱也被判刑13年確定,他逃亡馬來西亞,上個月在吉隆坡落網、遣返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