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噪音車加倍罰!環保署:首次違規罰6000

▲環保署今(29)日修正發布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加倍夜間噪音車罰鍰。圖為台中市環警監聯合取締噪音車輛。(示意圖/台中市環保局提供)
▲環保署今(29)日修正發布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加倍夜間噪音車罰鍰。圖為台中市環警監聯合取締噪音車輛。(示意圖/台中市環保局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夜間噪音車輛擾民!環保署今(29)日修正發布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針對於夜間時段或特定區域(包含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汽機車噪音有違反公告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行為時,由首次違反罰3,000元加倍裁罰至6,000元,再次違反將持續加倍裁罰直至上限3萬元;經攔(查)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直接裁罰法定最高金額3,600元,盼透過加重罰鍰金額,讓車輛噪音製造者心生警惕,達嚇阻效果。

環保署指出,目前已有半數以上縣市政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公告於特定時段或地點,車輛「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屬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另也有5個縣市將「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違反者均可依噪音管制法23條處3,000元至3萬元罰鍰。

而為擴大遏止汽機車於夜間及需要特別安寧地區(包含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製造噪音的行為,環保署特別修法將違規的罰鍰加倍,也將經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直接以噪音管制法第26條所訂的最高金額裁罰。

環保署建議各縣市可以在暑期噪音車活躍期規劃跨縣市擴大聯合稽查取締,並建議其他還未有相關妨害安寧行為公告的縣市,可參照上述縣市作法,盡速將「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及「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以全面有效遏止車輛任意變更排氣管製造噪音。

除了噪音管制法之外,環保署表示,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也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可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於1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建議各縣市政府亦可依據前開法令,加強環、警合作共同執法,針對噪音車輛常出沒之時段與區域執行專案稽查。

另外,為有效從源頭落實改裝排氣管的管理,環保署自108年起實施改裝排氣管噪音認證制度,將排氣管編碼及造冊,鼓勵排氣管改裝業者將其產品送驗,經檢測合格後即核發合格編號並烙印排氣管上,迄今已核可159組認證排氣管,並均公開在「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車輛清冊」網站,可供車主自由查詢下載資訊。環保署呼籲汽機車車主不要心存僥倖,不當改裝車輛妨礙環境安寧,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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