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前董座林蔚山掏空案 更一審判賠19億元

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遭判刑8年定讞已服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要求他賠償大同損失新台幣19億692萬多元,高院更一審今天如數判賠。

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遭判刑8年定讞已服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要求他賠償大同損失新台幣19億692萬多元,高院更一審今天如數判賠。(中央社檔案照)
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遭判刑8年定讞已服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要求他賠償大同損失新台幣19億692萬多元,高院更一審今天如數判賠。(中央社檔案照)

全案緣於,林蔚山被控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虧損,私自挪用大同資金挹注,導致大同損失17億多元;林蔚山遭判刑8年定讞,於108年6月間發監執行。

投保中心主張,因林蔚山執行大同公司董事長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為大同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9億692萬3283元。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林蔚山自任職大同公司董事長期間,為避免遭銀行追償其連帶債務,未利益迴避,違反公司內部控管、稽核制度,濫用董事長職權,使尚資公司、尚投公司挹注通達公司大量資金,終致大同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更一審指出,林蔚山明顯未忠實執行業務,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投保中心請求林蔚山賠償大同公司的損害,為有理由,如數判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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