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招生要多元或種族中立?最高院辯論5小時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31日聽取大學招生是否考慮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的口頭辯論,在近五小時馬拉松式的辯論中,大法官聽取北卡羅來納大學(UNC)和哈佛大學三名律師和「學生公平入學」(SFFA)兩名律師的辯論。

此案關鍵在於學校為促進多元性,是否曾積極尋求種族中立的替代方案;保守派大法官艾咪‧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艾里托(Samuel Alito)和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一再追問校方招生如何不直接考慮種族。

巴瑞特建議校方勿列出勾選欄,而是讓申請人寫論文闡述個人特質;艾里托則表示,非裔移民學生可寫文章說明如何面對「巨大文化差異」;SFFA律師斯楚布里奇(Patrick Strawbridge)則建議可參考個人文化經驗。

自由派大法官艾琳娜·凱根(Elena Kagan)則質疑:「種族是文化的一部分,文化也是種族的一環,對吧?說到底還是同一件事。」

保守派大法官引述2003年「格魯特訴波林格爾案」(Grutter v. Bollinger)判例,其中將種族納入考量的時程設為2028年年底;巴瑞特31日引述格魯特說法,稱區分種族很危險且必須有終點。

保守派大法官湯瑪斯(Clarence Thomas)是聯邦最高法院唯一男性非裔大法官,他31日比其他保守派大法官更進一步質問校園為何最一開始會將多元性列為目標,並質疑UNC稱多元性可促進學生追求真理並降低團體思考的說法,跟種族隔離支持者說法相似。

首位非裔女性大法官凱坦吉‧傑克森(Ketanji Brown Jackson)表示,多元性是將種族納入高等教育招生過程的原因之一,並稱種族無異於校方考慮的其他40幾種招生因素,「他們會完整評估申請者。」

傑克森也呼籲保守派大法官抱持憲法原典主義(originalism),包括在投票權法(VRA)案中,憲法駁回堅持色盲社會的用詞,以及憲法第14修正案草擬者明白須有種族意識措施,才能確保該修正案承諾的平等與自由。

凱根也表贊同並稱學校是通往領導層的渠道,若校園種族不多元,企業、軍方等其他領域也會欠缺種族多元性。

自由派大法官索尼婭·薩多馬友(Sonia Sotomayor)31日表示:「無論我們保持色盲的定義為何,但因為其未帶來無種族之別的影響」,整體社會因此得付出高昂代價。

薩多馬友也多次引用多州學校禁止平權法案數據來說明趨勢,有九州的白人招生數因此持平或增加,而部分體制的少數族裔族群數則驟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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