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附近租屋契約57%不合格 政院消保處:變相擴大租客賠償責任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13日)公布全國56所大專校院周邊住宅租賃契約查核結果,1500個項目中,有228項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項次不合格率為15.2%。調查顯示,不合格內容分布在57份租賃契約中,相當57%不合格。
為了解大專校院周邊出租人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遵循狀況,行政院消保處在今年5至6月進行全國大專校院周邊住宅租賃契約的查核。查核內容包括契約審閱期、租賃期間、租金約定及支付、押金約定及返還等,有15個項目。共計查核100份、1500項次,不符合規定是228項次。根據消保處資料,不合格內容分布在57份租賃契約中,其中44份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最多。
消保處公布各項違規情節較為嚴重,違規件數及主要違規態樣如下:
一、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共計44份租賃契約。包括:
(一)未記載契約審閱期之規定。
(二)審閱期不足3日(例如:「攜回審閱日」與「簽約日」為同一日)。
二、違反「租賃住宅之返還」規定,共計30份租賃契約,包括:
(一)未記載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負擔之「結算」(結算承租人是否有積欠租金或費用)義務。
(二)租賃關係消滅,承租人未返還租賃住宅時,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例如:未「按日」計算違約金)。
三、違反「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規定,共計21份租賃契約。包括:
(一)未記載承租人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規定。
(二)未記載「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導致租賃住宅毀損者,免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變相擴大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消保處要求限期改正,所有不合格契約都已經改正完畢。消保處呼籲出租人及不動產經紀業,出租住宅或居間成立租約時,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切勿以不合規定契約條款,侵害承租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