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平權措施」爭議 要從1950年代說起

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係指美國從1950年代以來,為逐步擺脫種族隔離時代不光明歷史,而基於各法院判例及法案所採取的保障名額措施;但是近年來,高等教育機構是否在錄取上過度考量族裔背景,而非學術表現的爭議也日漸凸顯,在對待亞裔學生上尤其鮮明。

平權措施的濫觴是1954年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所謂「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措施違憲;1961年,前總統甘迺迪下令禁止聯邦政府承包商將族裔考量納為員工錄取原則;1964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將族裔歧視禁令擴大到其他工作場所。

但是在大學的殿堂內,族裔與錄取的「逆向歧視」矛盾,也就是白人及亞裔反而容易因為族裔考量,而在成績較好的情況下卻未獲錄取的爭議,至少在1978年就已出現;當時最高法院作出判決:族裔背景只能當作錄取的其中一項「考量」因素,使用族裔「配額」因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

但是其「考量」因素的爭議從1990年代以來從未休止,近期最受矚目的是2014年由「學生公平入學」(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提出,指控哈佛大學歧視亞裔的訴訟;此案在地方及上訴法院均遭駁回,不過聯邦最高法院24日同意受理此案。

矽谷華人協會會長許志忻(Jason Xu)就對訴訟表示支持,表示許多亞裔家長確信,自己的子女有過在成績比較優異的情況下,仍因自己的族裔背景而被拒絕錄取的經驗。

但是亞美公義促進中心(Asian Americans Advancing Justice)的新聞稿指出,像是成績等冰冷數字,實則放大了美國確實存在的、對少數族裔教育機會不公的事實。

丕優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2019年的民調顯示,絕大多數美國人認同,促進工作場所的多元包容「很重要」,也認同美國存在種族主義;此外,73%的民眾認同,大學錄取不應考量族裔背景。

作為其中一個解決爭議的方式,德州的規定是:所有成績在前10%的高中畢業生,能夠保障錄取其中一間州立大學;加州及佛州也有有類似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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