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案宣判】趙藤雄遭求刑24年只判7年 理由曝光

台北地院發言人周玉琦庭長(中)說明大巨蛋案判決理由,同步由手語老師(左)翻譯。
台北地院發言人周玉琦庭長(中)說明大巨蛋案判決理由,同步由手語老師(左)翻譯。

台北地檢署2017年起訴遠雄創辦人趙藤雄涉在大巨蛋案及土地開發案中,涉及行賄及違反《證交法》背信等罪,其中《證交法》部分刑責7年起跳,因有多個犯行,因此求刑24年,台北地院發言人周玉琦庭長指出,《證交法》部分,法官今(28日)認定不構成犯罪,而是針對趙藤雄以讓新北市議員周勝考的公司承包大巨蛋土方工程、或交付現金等方式行賄官員,涉及刑責3年的行賄罪,共6個犯行,每個判1年至2年不等,合併執行7年,已屬從重量刑。

檢察官2017年起訴指控,趙藤雄讓遠雄建設的子公司遠雄營造、從屬公司東源營造、億東等公司承攬施作遠雄集團的遠雄人壽等相關工程,但卻未獲分文利潤,已屬不利益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害遠雄建設間接遭受重大損害6億餘元,損及遠雄建設公司廣大投資人權益,涉及刑期7年起跳的《證交法》中的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及背信等罪,趙藤雄的2個兒子在這部分也遭認定是共犯起訴。

《證交法》部分,台北地院今(28日)宣判認定,本案工程在會計上認定是「遠雄人壽與億東等5家公司之交易」或「遠雄人壽與遠雄營造、東源營造之交易」,依本案承攬契約約定及證人證述,法官認為,億東等5家公司確實參與本案工程施作,並非借牌,應認定遠雄人壽與億東等5家公司交易,沒有檢察官指控的會計憑證及財報不實、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等犯行,因此這部分判無罪。

全案共有前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等31個被告,共10被告有罪,1被告過世獲不受理,趙藤雄遭判7年,他的兒子趙文嘉、趙信清與同案被告蔡仁惠等共20人無罪,刑期最重的是新北市議員周勝考,因多次收賄後護航遠雄集團,遭依職務收賄罪判10年。

李述德則是因在與遠雄議約大巨蛋BOT案過程中,讓遠雄集團享免權利金等優惠,涉及圖利遠雄逾28億元,今遭依貪汙圖利罪判9年;新北城鄉發展局科長海治平接受遠雄悅來飯店招待及收人蔘,判4年10個月;營建署前分署長洪嘉宏向遠雄收賄3,555萬,不法所得因已全數繳出,法官認定他有悔意,判刑8年2個月;協助行收賄的黃慶銘因擔任汙點證人,供出相關案情,雖有罪但獲判免刑。

趙藤雄在此案之前,曾因在合宜宅行賄前營建署長葉世文等弊案認罪,繳給國庫2億元處分金後,獲輕判2年、緩刑5年定讞,這部分已在2020年12月24日緩刑期滿,今天宣判的大巨蛋案,趙藤雄犯罪時間是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2月19日,是在前案判決確定及執行完畢前,故不會構成累犯,刑期也不須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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