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的悲哀
蔡英文全面執政時,把立法院矮化為立法局,不只總統頤指氣使黨籍立委,連行政部門也沒有把在野黨看在眼裡,閣揆甚至指桑罵槐。選民看不下去,大選結果朝小野大,藍白聯手通過國會改革方案,包括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反質詢、調查權、聽證會及藐視國會罰則。這些原本是國會行使權力應有的基本配套,民進黨昨是今非提釋憲,憲法法庭曲意逢迎。
大法官釋憲文咬文嚼字,表面上原則性同意修法精神,不敢斷然否定國會原則上「自得」享有的權力,嚅囁「尚不」衍生違憲問題,實際上則百般刁難,動輒以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為尚方寶劍,拿比例原則技術性掣肘,再戴上侵犯人權的大帽子,達成配合執政黨廢除修法的目的。就民主國家的作法來看,除總統詢答尚可斟酌,改革案不過強化國會功能,看不出所謂擴權。
憲法法庭最大的謬誤是曲解三權分立精神,視立法、行政、司法為壁壘分明的政府部門,各自為政。儘管三者各有憲法賦予的權力,除非彼此相互交集,自行其是並無法達成相互制衡的目的。要是執政黨仗恃行政特權睥睨國會,政府官員備詢實問虛答,老是以國家機密掩人耳目,現有的聽證會又沒約束力,行政調查應付了事、司法調查歷日曠久,唯有國會調查立竿見影。
大法官把行政規避立法監督等同憲法爭議,主張必須尋求政治協商解決或憲法訴訟。問題是民進黨政府過去8年行政專斷,對於在野立委的質詢置若罔聞,相對多數的新總統無意移樽就教,原本可以超越五院的公親變事主,既要同志反守為攻,又威脅青鳥會飛出來,儼然自以為民選皇帝,國會聲請釋憲寧非請鬼提藥單?原本可建立制衡制度,大法官建議個案釋憲,豈不自封太上皇?
憲法法庭刻意把官員在國會的虛偽陳述淡化為政治爭議,高談闊論政府官員只有政治責任、無法律責任,人肉鹹鹹,頂多下台負責;如此一來,要是整個執政團隊蛇鼠一窩、相互包庇,萬事以國家安全為遮羞布,國會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豈不淪為護航行政預算的隨附機關?至若藉故干擾司法審理,或以監察院彈劾糾舉否定立法調查,那是誇大立法優越、排除同步相輔相成。
關於官員虛偽陳述的罰則,憲法法庭認為這是平行憲法機關的政治互動罷了,無關公共利益。不說我們熟悉的美國、英國及日本的規範,歐盟國家除了斯洛伐克外,對於無故拒絕國會傳喚或應訊、提供偽證,不分憲政體制都有刑責,差別在於由國會或法院判刑;對於不自證己罪、隱私保護及保密的義務,也累積不運作經驗。
調查是國會行使監督、立法及預算權不可或缺的基本襄輔權力,重點在了解公共議題的過去責任、現在的挑戰及未來的處方,缺之則奢談民主。法國在1830年首度成立調查委員會,德國《基本法》規定只要1/4國會議員提案就可成立,那是捍衛在野黨監督的權力。那些留學德國、日本、美國的大法官,為何充耳不聞、故步自封?(作者為政治學者、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