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裁定民代收錢關說涉貪污 林益世案發回更審

涉及財產來源不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入監服刑1年多後,已經獲得假釋出獄,但他的官司還沒完。過去擔任立委期間,涉嫌向爐渣業者收賄6300萬元,施壓中鋼等國營企業,協助取得契約,全案纏訟11年,最高法院3日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副發言人劉興浪表示,「第二審判決,認林益世關說請託施壓等行為,並非屬於民意代表職務上行為,所採的判決標準,有違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大法庭裁定的統一見解。」

一審採法定職權說,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等罪,判處林益世7年4月;二審改採實質影響力說,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判決13年6月。到了高院更一審,又改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後,這回會發回更審,大法庭2日做出的這項裁定是關鍵。

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發言人徐昌錦指出,「不論所為是否在上班時間,或是否在公務場所,也都屬於《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的職務上之行為。」

林益世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污,過去有爭議,也讓各審級判決的法律見解有歧異,現在大法庭統一見解,認定民代只要收錢辦事,向公營機構人員,關說、請託、施壓,就構成貪污。

律師林隆鑫提及,「林益世這個案件可能會,之後後續發展可能就是會朝重判,以《貪污治罪條例》重判的方向前進。」

台北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副理事長陳奕廷說明,「不管是不是跟他的工作內容有關,都有可能是職務上的事項。對於律師或是答辯來講的話,確實是會造成比較困擾的地方。」

不只林益世案,像是跨黨派立委收賄案,現在仍在二審審理,這類案件將來都可能受影響。縱使有律師認為,這項裁定擴張了《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不過,隨著最新裁定出爐,避免法律見解多頭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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