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不是犯罪行為人 18億不法所得沒法扣
中國時報【林偉信、蕭博文╱台北報導】 造成人心惶惶的大統長基黑心混油案,檢方查扣了大統的不法所得18.5億元,但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大統長基是公司不是犯罪行為人,無法沒入其不法所得定讞,盡管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昨維持智財法院見解駁回確定。檢方形同「白扣」,大統黑心賣油的18.5億元是討不回了。 對此,總長顏大和表示尊重,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後續因應;他說,智財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對公司法人有無犯罪行為能力,有不同的法律見解,他原本希望透過非常上訴釐清爭議,但最高法院還是沒有解決問題。 前年10月間,大統爆發混油案震驚社會,食安問題成為全民關注焦點,檢方除逮捕大統長基負責人高振利外,也對大統公司進行資產清查,扣押賣黑心混油的不法所得18.5億元,彰化衛生局隨後也作出行政裁罰,處罰大統18.5億元的高額罰鍰。 提非常上訴 被駁回 檢方起訴之後,彰化地院認定,高振利混充油品販賣的行為,犯行惡劣,將他重判16年,大統長基判罰5000萬元;案經上訴,智慧財產法院考量高振利認罪,並與部分盤商和解,改判他12年徒刑,大統則被科處罰金3800萬元確定。 但是,檢方聲請沒收大統2007年至2013年間營業所得18億5000萬元部分,智財法院認為,現行刑法沒入的處罰是針對犯罪行為人,大統長基是一家公司屬法人,而不是犯罪行為人,檢方扣押大統不法所得於法無據,判決不予沒收。 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法院適用法則不當,為此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依目前刑法「沒入」規定,只能針對犯罪行為人,大統公司是法人而非「自然人」,法院不能沒入大統的不法所得,駁回非常上訴。 法人犯罪 不算犯罪 此外,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大統已被法院判罰,彰化衛生局行政罰鍰18.5億元因此被撤銷,大統長基多年賣混油賺取暴利,因不法所得無法沒收,最後只被處罰3800萬元,明顯不符合社會期待與司法正義,法務部及司法院著手修法。 亡羊補牢 趕快修法 目前司法院、行政院已完成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草案新增除了犯罪行為人外,包含其公司或非法人團體的不法所得,法院都可以單獨宣告沒入,未來立院若通過,除可對黑心食品公司處罰外,還可將不法所得沒入,予以重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