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缺工時代》好員工留不住?專家:五大員工獎酬制度助企業留才

為了延緩人才的流失,除了創造友善的企業環境,良好的員工獎酬制度也是提升員工士氣及增加員工續航力的留才助力。(照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

近年來各大企業均面臨徵才難題,在少子化、人才無國界以及後疫情時代遠距辦公模式等因素下讓企業面臨徵才難、留才也難。

為了延緩人才的流失,除了創造友善的企業環境,良好的員工獎酬制度也是提升員工士氣及增加員工續航力的留才助力。不過員工獎酬制度的設計也須考量對勞資雙方未來的稅負影響。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瑩瑩27日彙總五大員工獎酬制度及其相關課稅規定,提醒企業面對大缺工時代,務必提高對員工權益之重視,透過良好的獎酬制度達到育才、留才、徵才之企業競爭力。

1、員工酬勞入股

按公司法第235-1條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得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或現金為之。(章程得訂明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營所稅

 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固定百分比或就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並認列為費用。

因員工拋棄所獲配之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嗣後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給付年度之費用。

 綜所稅

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並扣繳申報員工之薪資所得。股票出售價格與交付日標的股票時價之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以下獎酬制度均適用,交付日參照以下說明):

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新股認購為可處分日,員工認股權憑證為執行權利日,庫藏股票為交付日或可處分日)之收盤價,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屬初次上市者,如交付股票日於上市買賣日起5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屬初次上櫃者,如執行權利日於櫃檯買賣開始日起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99年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惟該條例廢止後讓員工酬勞入股之稅負增加,激勵效果減弱,於是引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獎酬制度。所稱限制員工1權利新股,謂發行人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或績效等既得條件,於該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

營所稅

依規定向金管會申報生效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101)基秘字第0000000139號函說明二及三以給與日所給與之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於既得期間認列薪資費用。

 綜所稅

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2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由公司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可處分日係下列「既得條件達成之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3、員工認股權憑證

按公司法第167-2條規定得經董事會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由公司發給員工1認股權憑證,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得依認股辦法請求履約。

營所稅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令規定,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及於各年度認列酬勞成本。員工因未符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認股權,或員工既得後因過期失效時,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綜所稅

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2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由公司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但先行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者,為交付該憑證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711號令)。

4、員工新股認購

按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之股份由公司員工1承購,並得限制承購股份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超過二年)不得轉讓。營所稅參照上述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規定,綜所稅規定如下:

l   可處分日(如有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標的股票之時價2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由公司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l   限制轉讓期間若有減資之員工其他所得計算

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乘以該日持有股數,超過實際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公司非因彌補虧損之減資退還股款,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乘以該日持有股數,減除員工實際認購價格超過其所取回股款金額後之餘額。

5、庫藏股票

按公司法第167-1條、167-3條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1,並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超過二年)不得轉讓。

營所稅參照上述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規定。綜所稅規定交付股票日或可處分日(如有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標的股票之時價2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由公司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此外,徐瑩瑩說明,上述員工獎酬發放對象得包含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控制或從屬公司可依基秘字第017號函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等規定,於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並得列報薪資支出,俾利集團企業留才與國際接軌。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股份基礎給付所得緩課規定之員工(包含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於取得股票/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500萬元總額內之股票,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公司服務累計達二年者得選擇(經擇定不得變更)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延緩至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或取得股票/可處分日之時價孰低者計算所得課稅,轉讓股份者若實際轉讓時價低於取得股票日之時價,稅負負擔會較未適用緩課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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