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陳水扁涉洗錢一審「免訴」發回更審 高院:應讓訴訟參與者表達意見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貪污案入獄,因健康狀況獲准保外就醫中。但他涉嫌在前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洗錢,2015年1月間遭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地院在同年5月間裁定停審,7月間以超過「追訴權時效」為由判免訴。檢方上訴抗戰成功,高院認定,只因追訴權時效完成就逕自判決免訴不夠妥適,如果沒有事實上困難,應該讓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撤銷發回北院更審。得上訴。
北檢起訴扁洗錢案後,北院2015年1月26日受理分案為「104年度訴字第123號」,但陳水扁因病無法到庭,北院在同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並改分「106年度他調字第5號」列管。
北院今年5/20判決免訴,北院考量,陳水扁涉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另加計停止審判的2年6月,合計為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北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總計為16年9月25日。北院據此認定,陳水扁犯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依法判決免訴。
不過,檢方不服北院判決,認為陳水扁還涉及侵占總統府公文、教唆偽證、二次金改等3案,分別在2013年到2015年間裁定停審,擔心北院判決認定連帶影響到其他3案。因此,一、二、三審檢察官開會取得共識後,北檢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違誤等理由提上訴。
高院認為,法院在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審後,如果停審原因消滅或因為其他事由要做成終局判決前,假設沒有事實上的困難,應該讓「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並透過「到庭陳述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踐履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正當法律程序。
高院表示,原審判決認定「追訴權時效完成」就逕自做成免訴判決,踐行的法律訴訟程序不甚妥適,因此撤銷發回原審。得上訴。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吳冠霆、受命法官陳勇松及陪席法官柯姿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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