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法禁止雇主出國 地方政府可警示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1日電)大量解僱勞工法有禁止積欠工資的代表人出國規定,勞動部今天公告修正相關法規,讓地方政府可以先「警示」,若代表人要出境,移民署就可立刻通知勞動部。

根據勞動部統計,從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民國92年施行至今,勞動部一共提報31件禁止出國案件,但有3件後來遭撤銷,為了讓地方政府執行禁止出國提報作業時能有所依循,勞動部公告修正「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修正規定」。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爭議科科長金士平表示,這次修正新增「警示」條文規定,過往當雇主積欠工資且仍未限期給付時,地方政府如果要提報到勞動部必須經過一些行政手續才可以走到禁止出國階段,為了讓這空窗期有提醒功能,因此新增警示。

根據法規,若地方主管機關認為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所積欠的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已達所定標準,在限期令其清償後,尚未依規定報請勞動部處理前,地方政府可敘明具體事由,並檢附相關事證與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基本資料,函請勞動部轉請入出國管理機關列為警示。

金士平說,未來若有積欠工資等項目的負責人在機場要出境時,移民署就會立刻通知勞動部等相關單位,雖然仍無法禁止對方出境,但勞動部可以立刻派人前往,勸說對方好好處理積欠工資,等同達到警示效果。(編輯:張芷瑄)109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