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電沒繳裁判費 孫道存免賠6.9億

工商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資產遭掏空求償案,一審判胡洪九須單獨賠償3億271萬美元部分,胡只就其中11萬多美元部分提起上訴,高院認為他的主張部分有理,30日改判胡須賠償5萬5,000美元;至於一審判胡須賠償3億260萬美元部分,因太電與胡都沒有上訴,已告定讞。

另外,一審判前財務長胡洪九、前董事長孫道存連帶賠償港幣1.8億多元,換算台幣約6.9億元,但太電因未繳587萬元的裁判費,高院去年底逆轉改判孫道存免賠。

這起世紀掏空弊案是因胡洪九、孫道存等人未經投審會核准和太電公司董事會決議,擅自決定投資大陸,為避免主管機關察覺,每一年度的財務報告都做假。

胡洪九藉太電未經投審會核准設立的太豐行進行境外投資,連續將太豐行及投資所得資產全數侵占入己,且為籌措太豐行投資資金,未經太電董事會授權,擅自代表太電背書保證;他在1999年退休離職後,還將太電處分香港港麗酒店所得資金匯入自己帳戶。

太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刑事部分,去年9月最高法院認定胡洪九侵吞太電資產,將他判刑14年6月、併科罰金10億元,孫道存則依違反證交法偽造文書罪判刑3年確定,2人都已入獄服刑。

民事部分,一審判決孫、胡連帶賠償6.9億多元,高院認為此部分太電非直接受害者,須另提民事訴訟求償,令太電補交587萬的裁判費用,但太電逾期未繳納,高院廢棄一審判決,去年底判決孫道存、胡洪九免賠。

一審另判胡須單獨賠償3億271萬美元,胡只就其中11萬多元提上訴,高院認為主張有理,改判胡須賠償5萬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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