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事故奪49命!主嫌李義祥「一審判7年10月」 還家屬公道

記者温振甫/綜合報導

太魯閣事故今天宣判結果。(圖/翻攝自臉書)

載有498人的臺鐵408次TEMU1000型太魯閣自強號列車,去年4月2日行經清水隧道北口前,突然有輛工程車滑落,造成49死,213人輕重傷,而當時的主嫌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罪等8項罪名遭到起訴,今(11日)花蓮地院一審判決出爐,8罪合併執行,將他處以7年10月有期徒刑。

檢方調查指出,李義祥向東新營造借牌,標得台鐵「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中,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不過因為工程進度落後,他在事發當天與移工阿好偷偷進入工地施工,而在過程中,他開著工程車行經工地U型下坡道路,卻因為彎道弧度過大,工程車車身過長,導致工程車的右前輪超出U型道路邊緣,因此卡在靠近邊坡的樹叢上,導致車輛動彈不得熄火。

到了9時23分左右,李義祥又指揮阿好將一旁的挖土機開過來,9時24分,李義祥用了一個環狀布帶在工程車車斗左前方的立柱上打結,另一端則是綁在挖土機的挖斗鉤環。

9點25分23秒時,挖土機的挖斗開始往後拉扯布帶,而吊卡大貨車右前車頭開始朝左側移動,9點26分20秒時,貨車車頭再度往左側移動,而這時布帶早呈現緊繃極限狀態,一直到9點27分29秒,畫面就此停止,短短的2分06秒的時間,還原了太魯閣號撞擊工程車出軌後的致命關鍵。

在事故發生後,李義祥並沒有通報警察或是任何救護單位,只撥給聯絡廠商等等,事後檢方也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過失毀壞軌道、採購法、過失傷害、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8項罪名將他起訴,今天花蓮地院作出判決,李義祥除了肇事逃逸外皆認罪,將他處以7年10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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