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分開報稅嗎?3種情況可各自申報

綜所稅申報即將開跑,針對夫妻是否可以分開報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夫妻只有在3種情況下才可以分開報稅,包括結婚、離婚當年度等,都可以選擇各自申報;而分居中的夫妻,則必須符合法規認定標準,才能採取分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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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分開申報綜所稅。示意圖/Getty Images
夫妻在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分開申報綜所稅。示意圖/Getty Images

台灣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因此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必須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結婚第一年或者離婚的當年度,夫妻雙方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

另夫妻若已分居而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除了必須符合法定事由,得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外,仍要據實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勾選分居情形,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再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分居的夫妻符合以下認定標準者,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

  1. 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2. 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3.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4.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於2019年間結婚,因夫妻感情不睦而分居,各自辦理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方並在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

然而,國稅局認定後發現,甲君與配偶2021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且未符合前述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事由,因此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向夫妻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2020年7月起即與其配偶分居,應該核准分開申報,但國稅局仍認定不符合規定,駁回甲君的復查申請。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夫妻分居情形,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規定,如僅因夫妻分居、感情不睦等原因,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並應於申報書上註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正確勾選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歸戶合併計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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